融資擔保公司能否收購不良資產

導讀:
(三)項目可行性分析1、綜合盡職調查情況,對不良資產債權的有效性、擔保的有效性等進行法律判別;分析主債務人、擔保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變現價值,對是否可以信賴作為合作伙伴,進行分析判別。那么融資擔保公司能否收購不良資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項目可行性分析1、綜合盡職調查情況,對不良資產債權的有效性、擔保的有效性等進行法律判別;分析主債務人、擔保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變現價值,對是否可以信賴作為合作伙伴,進行分析判別。關于融資擔保公司能否收購不良資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融資擔保公司能否收購不良資產
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收購不良資產,收購流程如下:
(一)啟動項目
發現市場機會后,項目經理進行初步調查分析并形成立項方案,立項獲得批復同(股東同意)后,項目正式啟動。
(二)盡職調查
1、訪談轉出方了解管理過程,貸款出現問題的時間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催收、訴訟)(注意訴訟時效),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及配合程度,計劃的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拍賣)、意向價格,轉讓的審批流程。
2、查閱資產檔案
(1)逐項核對分析金融機構擬轉出不良資產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信貸檔案,了解貸款的發放時間、期限、用途、本金金額、利率、當前本金及利息余額;
(2)具體的擔保條件,保證人及擔保金額,抵質押擔保及擔保金額、辦理登記情況;
(3)是否涉及訴訟,是否有查封資產,訴訟進展情況;借款人、保證人的基本資料和財務信息。
3、查看抵質押物:現場調查了解抵質押物的實際狀況,當前狀態(閑置、加蓋建筑物)、實際占管及使用情況、周邊環境和情況、影響價值實現的因素、估算價值。
4、調查信息整理:盡職調查獲得的信息整理存檔。
(三)項目可行性分析
1、綜合盡職調查情況,對不良資產債權的有效性、擔保的有效性等進行法律判別;分析主債務人、擔保人解決不良資產問題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變現價值,對是否可以信賴作為合作伙伴,進行分析判別。
2、對項目進行整體的經濟和操作可行性分析,估算企業和項目未來可能實現的商業收益空間,列出資金之外需要解決的問題清單,是否有現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分析影響項目實施和收益實現的主要風險因素,以及應對措施。
3、在判斷項目經濟可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方面沒有硬傷之后,擬訂主要的工作步驟和綜合重組方案。保障重組增加重組的可靠性,一般要求追加新的擔保,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具體管控措施,如參與企業管理,監督項目進程和資金使用等。
4、計算收購及追加投資的投入和預期收益,并對價格和市場變動情況下的進行壓力測試和敏感性分析。
(四)談判商定方案
以詳細的分析論證為基礎,以重組為主要手段,通過與債務人及相關方談判,確定項目方案,明確交易結構、具體的工作路線圖、工作步驟銜接、過程及內容。并通過相關協議,如債權轉讓協議、重組協議追加擔保合同等予以明確。
(五)審批實施
擬定正式的收購方案,報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實施。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
采取適當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有效催收。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對逾期貸款進行催收:
(一)有約定的,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存款賬戶上扣收款項;
(二)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債權,直接要求債務人、保證人履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主張權利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一種方式。從中斷時起,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催款通知書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憑證,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為防止逾期貸款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喪失法律保護,金融機構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及時發出催款通知書,催款通知書應當由債務人簽字蓋章,簽署回執;對于保證貸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當借款人、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財務部門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拒絕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時,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立即起訴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也可以根據《公證條例》的規定,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金融機構可采取措施與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向債務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由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
(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權。當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債務人享有別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十一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五)行使撤銷權。如發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金融機構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金融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金融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行使抵銷權。若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金融機構可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金融機構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違約責任。債務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法》108條的規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八)申請破產。對用以上手段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機構可申請借款人、保證人破產。
2、《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人民法院對于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3、《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第三條,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