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清算期間公司能否繼續經營

導讀:
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企業是需要面臨的問題,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能不能繼續經營,由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繼續營業的,可以繼續進行經營。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疫情期間,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實時了解疫情情況,微信掃一掃下面小程序疫情排查就可以實時追蹤。那么破產債務清算期間公司能否繼續經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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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后,破產管理人就需要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而在清算期間管理人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那么破產債務清算期間公司能否繼續經營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企業是需要面臨的問題,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能不能繼續經營,由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繼續營業的,可以繼續進行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疫情期間,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實時了解疫情情況,微信掃一掃下面小程序疫情排查就可以實時追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