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清償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審理?

導讀:
否則,就違背了《公司法》有關清算程序的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序進行合并審理。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那么公司債務清償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否則,就違背了《公司法》有關清算程序的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序進行合并審理。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關于公司債務清償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投資風險。當有限公司破產以后對于債務的承擔也是必須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公司債務清償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審理?
一、公司債務清償程序與清算程序的關系本質上是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和企業破產程序的關系,兩者的程序效力不同,破產程序的效力高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效力。一般情況下,但民事訴訟案件在程序上與破產案件發生沖突時,必須無條件服從于破產程序。因為破產程序作為概括性的、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執行程序,立法目的和一般的執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對一般債務清償程序的排他性,即排除對個別債權人利益而進行的其他財產執行程序。
二、公司債務清償程序和清算程序使用的時間不同。公司債務清償程序適用于公司解散、破產前,一旦公司被解散或破產,就必然適用清算程序。否則,就違背了《公司法》有關清算程序的法律規定。
三、《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法院受理公司破產后,就必須中止公司債務的清償,雖然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要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但這時候償還的還是破產債權,與公司破產之前的公司債務清償性質不同。
綜上所述,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序進行合并審理。
公司債務清算流程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
(3)清償公司債務。
3、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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