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在哪里

導讀: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為理由而提出主張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帶來損害,應當向對方作出適當補償。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區別在于功能不同、后果不同、表現形式不同、適用程序不同、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那么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在哪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為理由而提出主張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帶來損害,應當向對方作出適當補償。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區別在于功能不同、后果不同、表現形式不同、適用程序不同、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關于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在哪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勢變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對于構成履行合同障礙的事由,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和發生時無法防止,而且雙方均無過錯等。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履行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而情勢變更情況下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故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但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
四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確規定,而情勢變更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未作規定,只是司法實踐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承認其適用。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看出,情勢變更法律未做規定,屬于不確定概念,故在司法實踐中似遠較不可抗力復雜,更難以準確把握。但有一點比較明確的是:兩者在衡平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程度方面存在差異。從此種意義上說,情勢變更原則比不可抗力制度更有利于促進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更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
由于情勢變更制度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根據現有的經驗,難以作出科學界定,執行時更難以操作。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因非典影響而引起的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注意通過變更合同內容,盡可能維持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實現合同當事人訂約目的。在此過程中,應注意多做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工作。[page]
有學者將適用情勢變更處理合同糾紛時所發生的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對于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之效力,需排除其因情勢變更所可能發生的不公平的結果,如增減給付、延期分期給付、同種給付變更或拒絕先為給付等,稱為第一次效力。如第一次效力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結果的,才允許其發生拒絕給付、終止合同、解除合同等第二次效力。
一是得到履行,這是主要方面,也應成為法官處理此類糾紛時的主要工作方向;二是解除合同,以徹底消除顯失公平現象,即只有在采取變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能消除顯失公平的后果,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或者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的變更有悖于訂立合同的目的時,才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以消除顯失公平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而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是以自己方面遭受不利益后果為理由而提出主張的,并且因解除合同而給對方帶來損害,應當向對方作出適當補償。但如果是以對方因情勢變更而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為理由提出主張的,且因情勢變更未給對方造成損害,則無須作出賠償。
為您推薦:合同情勢變更原則與其他概念如何區別
核心內容:合同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商業風險如何區別?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區別在于功能不同、后果不同、表現形式不同、適用程序不同、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而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主要區別與能否預見、是否與當事人主觀認識有關、發生的性質等等……【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