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自由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嗎

導讀:
出租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如果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一般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第三人無權干涉。而融資租賃中的買賣合同,雖然是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的,但其出賣人、標的物都是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選擇的,買賣的條件也是由承租人指定,出租人必須按照承租人的具體要求簽訂買賣合同,并由承租人對買賣合同予以確認或者付簽。那么出租人可以自由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租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如果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一般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第三人無權干涉。而融資租賃中的買賣合同,雖然是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的,但其出賣人、標的物都是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選擇的,買賣的條件也是由承租人指定,出租人必須按照承租人的具體要求簽訂買賣合同,并由承租人對買賣合同予以確認或者付簽。關于出租人可以自由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租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如果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這是融資租賃中的買賣合同部分與一般買賣合同的區別之一。一般買賣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第三人無權干涉。而融資租賃中的買賣合同,雖然是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的,但其出賣人、標的物都是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選擇的,買賣的條件也是由承租人指定,出租人必須按照承租人的具體要求簽訂買賣合同,并由承租人對買賣合同予以確認或者付簽。出租人出資購買的目的是為了向承租人租賃,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享有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如果允許出租人任變更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未經承租人同意而變更標的物的數量、規格等,就會違背承租人的意愿,與承租人的目的和要求不相符合,其結果必然會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按照承租人要求訂立的買賣合同,出租人欲變更其內容,必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但出租人并非無權變更任何合同內容,如果變更的內容與承租人無關,則無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