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后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

導讀:
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這是要注意變更的權限,即變更后,甲方是否有權簽訂變更合同。要注意變更無效,也要注意利用變更合同規避招投標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那么中標后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這是要注意變更的權限,即變更后,甲方是否有權簽訂變更合同。要注意變更無效,也要注意利用變更合同規避招投標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關于中標后可以變更合同簽訂內容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變更,《招標投標法》禁止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從合同法并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界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含義,區別實質性內容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在中標合同約定范圍內因設計變更、自然條件、工程量、簽證與索賠等因素依據中標合同約定對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進行變更,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均屬非實質性變更。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非強制招標項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也不得進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
這是要注意變更的權限,即變更后,甲方是否有權簽訂變更合同。要注意變更無效,也要注意利用變更合同規避招投標規則。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臺風等。
社會因素:如政府政策的變更,規劃的調整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本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此種情形下的變更,應當以下列情形為前提條件:
1、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
2、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
3、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
4、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如果建設工程中標后發現實際情況與招標投標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相比已發生了本質變化、當事人因經營狀況惡化需要縮減預算、因物價暴漲、匯率變化等原因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的情況等情勢變更情形,可以變更實質性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