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在中標后可以變更合同簽訂主體嗎

導讀:
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并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因此,補充協議書屬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中標后的合同主體和權利義務都是可以轉讓的,但是需要通過另一方的同意,否則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那么中標人在中標后可以變更合同簽訂主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并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因此,補充協議書屬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中標后的合同主體和權利義務都是可以轉讓的,但是需要通過另一方的同意,否則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關于中標人在中標后可以變更合同簽訂主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標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已簽訂了合同,合同已開始履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中標人)要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合同主體變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說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2、根據合同法,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可以概括轉讓的,也就是合同的主體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要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經招投標程序確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經此程序選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變更主體,新的合同主體并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有規避招投標之嫌。并且,這樣是否有違招投標程序的初衷。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變更,《招標投標法》禁止對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從合同法并結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界定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含義,區別實質性內容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
4、在中標合同約定范圍內因設計變更、自然條件、工程量、簽證與索賠等因素依據中標合同約定對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進行變更,未損害其他未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均屬非實質性變更。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非強制招標項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也不得進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
此后,雙方因工程結算爭議等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乙建設公司主張按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結算工程造價。甲公司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才是屬于經有關部門備案的白合同,而補充協議書屬于未經有關部門備案的黑合同,應當以備案的合同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訂補充協議書合法有效,工程款應當按照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進行結算。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均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因補充協議書簽訂在后,且對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變更,雙方應按照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固定單價方式進行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之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架空中標合同、規避中標行為和行政部門監管的情形,而補充協議書是在雙方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為了解決因工程多次停工給乙建設公司造成的損失而簽訂的,只是變更了結算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他條款仍然有效。因此,補充協議書屬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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