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作無效處理

導讀:
裁判要旨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無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和串通投標糾紛外,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如果落選未中標人對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評標等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法院確認與中標人的簽約無效并訴至法院時,首先是原告的主體資格難以成立。”所以,未中標人對中標過程有異議可申訴,通過行政監督途徑解決,法院對未中標人直接起訴要求宣告中標合同無效的案件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那么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作無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無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和串通投標糾紛外,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如果落選未中標人對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評標等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法院確認與中標人的簽約無效并訴至法院時,首先是原告的主體資格難以成立。”所以,未中標人對中標過程有異議可申訴,通過行政監督途徑解決,法院對未中標人直接起訴要求宣告中標合同無效的案件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關于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作無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無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和串通投標糾紛外,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案情
2007年11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收儲整理中心就一土地整理項目施工對外進行招標。安徽九華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與安徽省興利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yy公司)均以投標人的身份購置了招標文件。同年12月11日,土地收儲整理中心進行開標,xx公司與yy公司及其他投標人參加了開標會。開標時xx公司與yy公司參與投標報價均為7578338.19萬元。評委在評標過程中發現yy公司標書中“涵”部分的工程量與招標文件中“涵”部分的工程量不符,yy公司代表現場書面承諾按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修改其標書中的工程量,yy公司工程量修改后其投標報價變更為7579475.93元,評委一致意見yy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xx公司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12月14日,市招投標交易中心召集有紀委、檢察院、招標代理機構、業主單位及七位評委參加的專題會議,與會人員一致意見是尊重評委會意見,并將會議結果反饋給xx公司。2008年元月9日,土地收儲整理中心向yy公司發放了中標通知書。
xx公司認為應以抽簽的方式確定第一順序中標候選人;土地收儲整理中心及其授意下的評標委員會為了達到讓yy公司中標的目的,其行為明顯違法且惡意串通,隨即以土地收儲中心和yy公司為被告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兩被告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裁判
池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招標投標法第六章“附則”部分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這里該法并沒有規定對招投標合同的效力可以經過訴訟程序確認。而綜觀整部招標投標法,可以認為是一部以行政管理為導向的程序法,特別是第五章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基本是對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即對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處罰方式包括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處分責任人、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落選未中標人對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評標等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法院確認與中標人的簽約無效并訴至法院時,首先是原告的主體資格難以成立。從一般民法原理出發,落選者不具備原告資格;其次因為政府機關、評標委員會等是否存在違規操作,都不直接屬于民事訴訟的審查范圍,因此民事訴訟無法啟動審判程序。另外,是否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原則上是當事人(通常是發包人)自愿選擇的結果。一般地,不能因為合同的訂立沒有經過招標投標而認定合同無效,即使有些規章、地方性法規對此作出了強制性規定,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有強制要求的,方可對未經招標投標而訂立的合同認定無效。招標投標法在第三條第一款對強制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作了嚴格限制。關于糾紛的解決途徑,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未中標人對中標過程有異議可申訴,通過行政監督途徑解決,法院對未中標人直接起訴要求宣告中標合同無效的案件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并非對所有的招標投標糾紛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和串通投標糾紛是可以而且應該受理。當然,這里的糾紛并非招投標合同效力確認糾紛。
二、招標、投標、發出中標通知書都是締約過程中的行為,在招標投標階段,由于合同尚未生效,過錯方向受損害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并不是違約責任。過錯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當行為導致受損害方損失的,受損害方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依法訴訟,法院對中標無效情況下未中標人的起訴可按締約過失責任裁判。
綜上,被告土地收儲整理中心依法對土地整理項目進行招標,原告與被告yy公司均以投標人的身份參與競標,經開標、評標,評標委員會推薦被告yy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主體、內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認為系被告土地收儲整理中心及評標委員會采取讓被告yy公司對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方式使被告yy公司中標,雙方行為明顯違法且惡意串通,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請求確認兩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效,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告對中標結果有異議,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向招標人提出或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解決,本案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xx公司的起訴。
一審宣判后,各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