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的要求

導讀:
實踐中用人單位如何在規章制度中將“嚴重”這個抽象的概念變為具體的可操作性條款,這非常重要。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嚴重”的標準,并遵循規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勞動者公示。比如: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規定曠工3天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1個月內輕微違紀累計達5次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關系到該條的具體適用。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做到公平合理。那么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的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用人單位如何在規章制度中將“嚴重”這個抽象的概念變為具體的可操作性條款,這非常重要。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嚴重”的標準,并遵循規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勞動者公示。比如: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規定曠工3天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1個月內輕微違紀累計達5次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關系到該條的具體適用。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做到公平合理。關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的要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用人單位如何在規章制度中將“嚴重”這個抽象的概念變為具體的可操作性條款,這非常重要。當解雇行為發生后,用人單位說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者說沒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這很容易發生糾紛。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嚴重”的標準,并遵循規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勞動者公示。比如: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規定曠工3天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1個月內輕微違紀累計達5次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關系到該條的具體適用。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如何認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呢?對何種行為屬“嚴重”,何種行為屬不“嚴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做到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