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女高管被炒獲賠98萬案的法律依據

導讀: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以梁某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為由,與梁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其所適用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為集團制定,辦法中規定適用于集團下屬分公司及站點的所有員工,但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同時,公司稱2020年8月17日要求其在會議室熟悉工作職責及員工手冊,梁某某全程在瀏覽手機,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梁某某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自2020年7月10日起,雙方就業績改善問題進行多次溝通,梁某某2020年7月14日~20日就業績改善問題三次進行反饋,此后雙方的分歧主要圍繞業績改善計劃,而梁某某的上級主管要求其在會議室熟悉工作職責及員工手冊,梁某某均在瀏覽手機,因梁某某在一審中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存 ...。
【法院判決女高管被炒獲賠98萬案的法律依據】近日,在福州市,一位月薪2萬元的女高管因違反公司規定不服從工作安排被解雇。然而,此后她并沒有接受這個結果,而是選擇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女高管賠償98萬元的經濟補償費。
今年3月份,該名女高管因為公司安排的工作不符合其要求,拒絕配合,并以個人情感為由拒絕執行公司的決策。在多次交涉和調停無果后,公司決定解除與她的合同。盡管在解約協議書中已明確該女員工承擔違約責任,仍然遭到了女員工的反對。
在此背景下,女高管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公司支付98萬元的經濟補償費。她表示,公司的決策和工作安排嚴重違背她的職業發展規劃和個人利益,公司的行為已經給她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司雖然有權解除與女員工的勞動合同,但在解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違規行為,未經過充分協商和溝通便擅自解除合同。因此,公司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向女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費。
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們,在職場中,各方應該遵守基本的勞動法律和行規,維護公平和諧的職業環境。同時,也需要注意管理與員工之間的溝通和談判,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確保企業長期的穩定發展。
法院:公司支付賠償98.2萬
公司卻不服上述裁決,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判令公司不向梁某某支付賠償金982260元。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以梁某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為由,與梁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其所適用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為集團制定,辦法中規定適用于集團下屬分公司及站點的所有員工,但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司未經上述制定程序而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本單位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與梁某某多次郵件溝通的核心均圍繞同一工作內容即“業績改善計劃”。同時,公司稱2020年8月17日要求其在會議室熟悉工作職責及員工手冊,梁某某全程在瀏覽手機,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梁某某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
綜上,公司解除與梁某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依法應向梁某某支付賠償金982260元[19260元/月×25.5個月×2倍]。
顯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理由如下:梁某某作為高管,卻拒不服從工作安排,不僅給公司的其他員工起到了惡劣的示范作用,嚴重影響公司對其他員工的管理,而且直接導致公司經營業績下滑虧損,給公司的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同時梁某某更加樂于進行對抗,對其上級進行指責,明明只要及時完成工作就能解決的問題,被其無限放大直至成為嚴重違紀問題,說明其主觀過錯嚴重等等。
梁某某則稱,公司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未經法定程序制定,不具有約束員工行為的法律效力,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其次,不存在公司所述的“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等違紀事實。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自2020年7月10日起,雙方就業績改善問題進行多次溝通,梁某某2020年7月14日~20日就業績改善問題三次進行反饋,此后雙方的分歧主要圍繞業績改善計劃,而梁某某的上級主管要求其在會議室熟悉工作職責及員工手冊,梁某某均在瀏覽手機,因梁某某在一審中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通過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梁某某在會議室瀏覽手機不宜認定為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故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梁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合同基本義務,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