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風險

導讀:
正因為預售合同的面積條款有上述缺陷,才會出現“縮小樓”。雖然由房產主管機關制訂的《預售契約》規定了明確的交樓日期及延遲交樓的法律責任,但存在于合同附件的免責條款實質上完全否定了前述條款,并且因為兩條款不在一處,后者往往為購房者忽略。(四)質量和保修條款房屋質量投訴是商品房投訴的熱點之一,但是現行合同范本除了要求經驗收合格才能交付外,并無詳細的質量要求;并無出現質量問題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的規定;并無詳細保修辦法。(七)產權擔保條款未詳細規定開發商的房屋產權存在瑕疵時購房者的救濟方法,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的金額和方式。那么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正因為預售合同的面積條款有上述缺陷,才會出現“縮小樓”。雖然由房產主管機關制訂的《預售契約》規定了明確的交樓日期及延遲交樓的法律責任,但存在于合同附件的免責條款實質上完全否定了前述條款,并且因為兩條款不在一處,后者往往為購房者忽略。(四)質量和保修條款房屋質量投訴是商品房投訴的熱點之一,但是現行合同范本除了要求經驗收合格才能交付外,并無詳細的質量要求;并無出現質量問題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的規定;并無詳細保修辦法。(七)產權擔保條款未詳細規定開發商的房屋產權存在瑕疵時購房者的救濟方法,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的金額和方式。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面積條款不具體
僅寫明建筑面積,未寫明公共分攤面積和實用面積、套內面積:未進一步寫明廳房、廚房、廁所的套內面積;未寫明發生面積爭議后以何單位的測量數據為準;不合理地規定暫測面積與《房地產證》記載面積的誤差值為1%以內,則互不補償;沒有規定超出或少于暫測面積1%以上,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或延期付款(因為開發商打好地基后即已知實際面積),如果退款,退款期限及利息如何計算;不合理地規定以《房地產證》記載面積作為房屋面積的最后認定,因為房屋測繪所常常不親自實地測量,僅憑開發商填寫的報表就確定房屋面積,并寫入《房地產證》。正因為預售合同的面積條款有上述缺陷,才會出現“縮小樓”。
(二)稅費條款
未注明交易管理費、產權登記費、測量費、公證費、律師費、按揭手續費、保險費等從簽訂起到領取《房地產證》止所需的一切稅費的金額及承擔和交納方式、時間;未注明水、電、電話、通信、有線電視、煤氣等設施的初裝或增容費和使用收費標準及其承擔;未制訂排除收費條款;存在模糊性條款,如“有關費用”。
(三)交樓條款和延遲免責條款
由于延遲交樓為最普遍的違約行為,開發商以此借購房者的錢做自己的生意,但害怕承擔違約責任,于是就設計了延遲免責條款。該條款任意地把自然因素、社會因素、技術因素、政府因素等作為開發商延遲交樓的正當理由,延期后交樓日期由開發商確定,并且無最長延遲期限的限制及其處理辦法。雖然由房產主管機關制訂的《預售契約》規定了明確的交樓日期及延遲交樓的法律責任,但存在于合同附件的免責條款實質上完全否定了前述條款,并且因為兩條款不在一處,后者往往為購房者忽略。
(四)質量和保修條款
房屋質量投訴是商品房投訴的熱點之一,但是現行合同范本除了要求經驗收合格才能交付外,并無詳細的質量要求;并無出現質量問題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的規定;并無詳細保修辦法。
(五)交付房地產證條款
現行合同及其附件沒有任何有關房地產交付的時間、辦證費用承擔及遲延交證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六)物業管理條款
強迫業主長期選擇某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相應的服務內容;沒有限制收費的規定。
(七)產權擔保條款
未詳細規定開發商的房屋產權存在瑕疵時購房者的救濟方法,包括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的金額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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