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導讀: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標的約定不明是合同標的條款最容易出現的一種法律風險。在實踐中,因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買賣合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掛靠協議、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等。
一、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1、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是,毀損或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一般由出賣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貨物是由出賣人交給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由買受人承擔該風險。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二、合同標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1、“標的”條款的缺失導致合同不生效。
標的是民法典律關系的客體,如果沒有標的,就沒有客體,合同關系也應不復存在。實踐中涉及貨物等有形物時,合同標的條款缺失的情況極為少見,但合同標的是某種權利、行為,且通過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難時,就可能產生缺失合同標的條款的情況。
2、合同標的約定不明引發合同糾紛。
合同標的約定不明是合同標的條款最容易出現的一種法律風險。因為雙方對合同標的描述的不準確,不具有唯一性,導致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的情況較為常見。
3、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
民法典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因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買賣合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掛靠協議、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等。
4、當事人交易的實際標的與合同約定標的不一致導致一方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