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導讀: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抵押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于抵押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那么抵押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什么是抵押、抵押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抵押的法律效果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下列財產不得進行抵押,如果進行了抵押,該抵押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下列財產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未經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不享有抵押權(即抵押權人不得要求直接處分抵押物,并要求優先受償)。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下列財產未經抵押登記,該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
4、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用作抵押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合同與租賃合同的關系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有多個抵押權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抵押權的行使期間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