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被裁定為無權仲裁不予執行案

導讀:
1992年1月15日,咨詢公司以麗都飯店未履行仲裁裁決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2月9日,麗都飯店以咨詢公司與麗都飯店均為中國法人,雙方發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純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不屬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范圍,該仲裁委員會無權進行仲裁為理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抗辯執行仲裁裁決狀》,請求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不予執行。那么仲裁裁決被裁定為無權仲裁不予執行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2年1月15日,咨詢公司以麗都飯店未履行仲裁裁決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2月9日,麗都飯店以咨詢公司與麗都飯店均為中國法人,雙方發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純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不屬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范圍,該仲裁委員會無權進行仲裁為理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抗辯執行仲裁裁決狀》,請求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不予執行。關于仲裁裁決被裁定為無權仲裁不予執行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執行人: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麗都飯店公司。
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下稱咨詢公司)與北京麗都飯店公司(下稱麗都飯店)于1984年1月30日至1985年6月10日,先后簽訂了關于麗都飯店俱樂部工程、麗都飯店三棟六層公寓、三棟十五層公寓的三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均規定: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應提請在北京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1990年8月20日,咨詢公司以麗都飯店長期拖欠工程款為理由,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麗都飯店支付工程欠款及遲延付款的利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91年11月1日作出(91)貿仲字第2569號裁決:麗都飯店應于1991年12月31日前將所欠工程款以及其他工程費用共計885171.50美元及利息520000美元支付給咨詢公司。1992年1月15日,咨詢公司以麗都飯店未履行仲裁裁決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
「審查與執行」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于1992年2月1日向麗都飯店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該公司自覺履行仲裁裁決中確定的義務。2月9日,麗都飯店以咨詢公司與麗都飯店均為中國法人,雙方發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純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不屬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范圍,該仲裁委員會無權進行仲裁為理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抗辯執行仲裁裁決狀》,請求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不予執行。對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認為,麗都飯店是內地與香港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涉外因素;麗都飯店與咨詢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出現爭議后,雙方都自愿接受仲裁,且在仲裁過程中,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所以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并有權進行仲裁。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麗都飯店是中國旅行社總社與香港益和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并在國家工商局申請注冊登記的合資經營企業,麗都飯店與咨詢公司均為中國法人,雙方之間發生的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系國內經濟合同糾紛,不具有涉外因素,并非國際經濟貿易中發生的爭議。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該案不屬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案件受理范圍。因此,麗都飯店對執行仲裁裁決提出的異議有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91)貿仲字第2569號裁決書不予執行。
「評析」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產生于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爭議案件。”1980年2月26日國務院《關于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規定,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范圍“可擴大到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等各種對外經濟合作方面發生的爭議。”
根據上述規定,對外經濟貿易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應為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以及中國當事人之間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爭議。咨詢公司和麗都飯店都是住所在我國境內的中國法人,且雙方之間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在我國境內簽訂并在我國境內履行的,沒有涉外因素,它們之間的該項爭議并非國際經濟貿易中發生的爭議,不屬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也即是該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爭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屬于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本案被申請人麗都飯店提出,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法人,其工程承包合同純屬國內經濟合同,不屬本案仲裁機構仲裁受理范圍,該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經受案法院審查屬實,其異議成立。受案法院據此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是正確的。該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