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無財產繼承能否終結執行

導讀:
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可依法結案。7、因重復立案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執行法院應作銷案處理,不得作結案處理。那么繼承人無財產繼承能否終結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可依法結案。7、因重復立案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執行法院應作銷案處理,不得作結案處理。關于繼承人無財產繼承能否終結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繼承人無財產繼承能否終結執行
繼承人作為被執行人,沒有可繼承的遺產,如果又沒有勞動能力和其他收入來源的,法院可以終結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執行案件怎樣結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的終結執行情形的,可依法結案。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可依法結案。
2、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書面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可依法結案。
3、案件執行標的款全部執行到執行款專戶,因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領取或不愿領取,執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結案處理。
4、委托執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執行案件辦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結案處理。待受托法院將案件依法結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結案。
5、中止執行的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
6、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的案件,提級執行的法院或被指定執行的法院應當按照新收執行案件辦理,原執行法院可作銷案處理,不得作結案處理。
7、因重復立案移送管轄的案件,原執行法院應作銷案處理,不得作結案處理。
8、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程序在一定期間無法繼續進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議庭評議,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結案:
(1)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2)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6)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的;
(7)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資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