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撤銷執行如何規定

導讀: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銷權與不予執行權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予以審查,作出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后,對當事人產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據仲裁裁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法實現。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后申請仲裁。
一、勞動仲裁裁決撤銷執行如何規定
1、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受理會中止執行的。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共性有哪些
兩者的相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性質相同。從其性質上來看,兩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畢之后,對仲裁裁決之不公正予以糾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救濟制度,同時也是對仲裁裁決予以監督的制度。
(2)行使權利的主體相同。雖然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是兩個不同的制度,但是,行使撤銷權與不予執行權的主體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法院行使。
(3)對當事人的后果相同。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予以審查,作出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后,對當事人產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依據仲裁裁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法實現。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后申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