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有規定嗎

導讀:
生效時間為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任何一方在起訴有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則裁決書失效,法院裁決有效。根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有規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效時間為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任何一方在起訴有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則裁決書失效,法院裁決有效。根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關于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有規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決書在送達的時候,不一定雙方同一天送達。
如果雙方都沒有起訴到法院。生效時間為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收件那天算第一天。
比如申請人是7月1日收到,在7月15日前可以起訴到法院,7月16日就生效了。
被申請人是7月5日收到,如果7月19日為起訴的最后期限,7月20日為生效日。
但裁決書是否真的生效了,要看7月20日雙方都沒起訴才生效。任何一方在起訴有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則裁決書失效,法院裁決有效。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發,并不代表裁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待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裁決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根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僅對實體不服的話,必須把握15天時效,及時起訴。若程序、實體都不服,應同時提起申請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