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救濟途經

導讀:
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認為對其不利,可以繼續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者對上述爭議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廣州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救濟途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認為對其不利,可以繼續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者對上述爭議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廣州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救濟途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文講述的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對訴與不訴有選擇權:勞動者認為仲裁裁決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仲裁生效;認為對其不利,可以繼續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上述爭議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