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討薪可跳過勞動仲裁 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導讀:
所以,每隔兩個月,老紀就必須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一次追討工資的書面仲裁申請。因此假如老紀的公司對于仲裁裁決不服,還要經過法院訴訟程序。追討拖欠工資的這種尷尬,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有望解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關慶勇認為,有關“支付令”的規定,比較符合現階段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需要。那么勞動者討薪可跳過勞動仲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以,每隔兩個月,老紀就必須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一次追討工資的書面仲裁申請。因此假如老紀的公司對于仲裁裁決不服,還要經過法院訴訟程序。追討拖欠工資的這種尷尬,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有望解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關慶勇認為,有關“支付令”的規定,比較符合現階段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需要。關于勞動者討薪可跳過勞動仲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 核心提示】
根據已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沒有足額支付工資和勞保的情況下,勞動者將享有“解除合同權”,還能領到補償金;而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總體成本也將比舊法增加,新法中,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而不是舊法中的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賠付。
根據新法,支付令一下,勞動者在追討拖欠的工資時不必再經勞動仲裁程序,耗時將大大縮短。
【典型案例一】
舊法追討工資最快要半年以上
一年來,老紀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不斷地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申訴,向廈門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討工資。
他的討薪之路開始于去年3月。他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追討工資,仲裁結果是公司應一次性補發給他2005年6月20日至2006年5月期間的生活費,并為他一次性補繳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期間的社保費。之后老紀向思明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了該裁決。
然而,此后老紀和公司就工作崗位安排和合同簽訂問題一直無法達成協議,合同簽不了,工作沒安排,單位又沒給生活費,老紀的處境挺尷尬的。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否則就超過了申訴期。所以,每隔兩個月,老紀就必須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一次追討工資的書面仲裁申請。
而且,我國的勞動爭議實施的是“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前的強制仲裁程序。因此假如老紀的公司對于仲裁裁決不服,還要經過法院訴訟程序。這樣,老紀追討一次拖欠工資,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如果公司把訴訟時間拖長,耗時一年多也很正常。
【 說法】
支付令下,無需再走勞動仲裁程序
有專家曾指出,追討拖欠工資遇上“一裁兩審”程序,對勞動者很不利,根本經不起這樣耗著。許多勞動者遇上拖欠工資,如果不是數額較大,非討不可的,也就不討了。
追討拖欠工資的這種尷尬,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有望解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關慶勇認為,有關“支付令”的規定,比較符合現階段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需要。像老紀這樣的勞動者,只要一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不需要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這個程序。另外,支付令由法院發出、執行,比之仲裁,可以更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
【典型案例二】
為9天加班費,放棄高薪的銀行工作?
王女士與供職14年的“老東家”對簿公堂。她的理由是“老東家”欠她9天的加班工資,因此索求12.76萬元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從1992年7月起,王女士就在這家國有銀行上班。2005年3月1日,該銀行改制后,銀行與王女士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六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即勞動者)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按照王女士的理解,她是一周5天工作制,超過工作時間都必須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王女士說,2006年1月至9月,她每個月都在周末加班一天,累計加班9天。但是,銀行在這9個月里既沒有及時給她安排調休,也沒有及時發放一分錢加班工資。
被告銀行首先否認王女士在周末加班。銀行還說,其執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王女士每天的工作時間為7小時,每月工作時間低于國家法定標準,因此即使她每月在周末多上班一天,也只能算正常上班,而非加班。
按照王女士的計算,這9天的加班工資也只有1517元。而她卻因此提出企業違約,要求準許她與該銀行解除勞動合同。為區區千余元的加班工資,王女士放棄高薪的銀行“金飯碗”,原因何在?
大宗索賠還在后頭。王女士提出,因銀行方面違約以致合同得提前解除,因此銀行應支付違約金12.76萬元。另外,王女士說,銀行不肯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她因此要求銀行每月賠她5400元不能及時就業的損失。
被告銀行認為,王女士不愿辭職,因為得支付巨額違約金,所以才提出加班工資問題。銀行認為,違約的不是被告其實是王女士。
目前,此案尚未判決,誰“違約”尚待法院來判斷。
勞動權益本就該斤斤計較。
【說法】
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企業還得支付補償金
王女士想行使的是“解除合同權”,這項權利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成為一項重要的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支付工資的舉證義務在企業。一旦企業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勞動者所要做的就是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律專家認為,《勞動合同法》的這項規定,對保證勞動者足額領取勞動報酬,減少企業違規不給勞動者繳付社會保險,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三】
無故提前解約 賠付員工違約金和補償金
小楊1997年8月進入廈門某技術公司,任生產主管。去年8月1日,公司以小楊玩忽職守導致產品質量出問題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并從小楊最后一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000元。
小楊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不僅要退還1000元的違約金,還要支付違約金1000元、經濟補償金2.7萬元。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查明,小楊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000元,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000元。但公司無法證明質量問題是因為楊某玩忽職守造成的。
為此,仲裁部門“判定”該企業違約,應將扣取的違約金1000元退還小楊,并一次性支付給小楊違約金1000元和經濟補償金2.7萬元。
假如小楊之前沒有與公司約定違約金為1000元,他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是3年的話,小楊可以拿到違約金1.8萬元,而不是1000元。因為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是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每年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也就是3000元×6個月=1.8萬元。[page]
若適用《勞動合同法》來處理,小楊已經在該公司工作9年,賠償金相當于要賠18個月的工資,因此廈門某技術公司除了退還扣取的違約金1000元外,還應當支付給小楊賠償金3000元×18個月=5.4萬元。
【說法一】
合同自然終止也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支付賠償金。即勞動者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就賠兩個月的工資。
據介紹,這和目前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按照目前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支付一定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的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是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每年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而經濟補償金是按已履行合同的年限,每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依照新規,在單位工作年限很長的勞動者,比舊法的賠償要高。
【 說法二】
兩種情況勞動者要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兩種情況要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另一種情況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