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管轄)

導讀:
(三)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49條中予以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的情況由本法第50條予以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主觀:理論上,根據《仲裁法》第58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 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理論上,根據《仲裁法》第58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 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撤銷裁決 :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違反法定程序 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如果你的仲裁裁決存在上述情況,可以向北京市中院申請撤銷裁決。 但這只是理論,司法實踐中,撤銷北京仲裁委的裁決是非常困難的。
法律客觀:
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相關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48、49、5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如何維護自己權利的救濟程序。
(一)“一裁終局”的情況由本法第47條規定以下幾種情形: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這些爭議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者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48條中予以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49條中予以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一裁兩審”的情況由本法第50條予以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確認仲裁條款無效之訴
法律分析: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由仲裁機構組織雙方達成仲裁協議。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本案中,雙方所達成的“提交敖漢旗仲裁委員會仲裁”即為雙方所達成的仲裁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申請法院裁定確認上述仲裁條款無效。種約定相互排斥,該條款約定的爭議管轄不確定,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也不明確。條款僅規定“在中國仲裁”,未約定仲裁委員會。該條款缺少我國仲裁法的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構成要素,申請人對該仲裁條款的效力有異議。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正是因為雙方所達成的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機構不明確而違反了以上規定,故被法院依法裁定確認無效。以上為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的解答
仲裁協議失效有哪些情形
仲裁協議的失效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協議的無效,它們的根本區別在于,仲裁協議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在特定條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協議的無效是該仲裁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已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后,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
(2)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已達成仲裁協議的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3)雙方當事人通過默示行為變更了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應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后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