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導讀:
勞動部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來源: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aodongzhongcai/那么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部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來源: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aodongzhongcai/關于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部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
來源: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aodongzhongc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