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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

李楠楠律師2022.01.07427人閱讀
導讀:

而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設置卻是并用兩種程序,且體現不出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愿原則,而將仲裁規定為訴訟的必要條件。同時,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執行裁定書后,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就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設置卻是并用兩種程序,且體現不出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愿原則,而將仲裁規定為訴訟的必要條件。同時,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執行裁定書后,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就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訴訟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加,而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新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需要。勞動爭議中涉及的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關系問題、勞動爭議申請的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法律、法規及規章均沒有規定,勞動法只是簡單地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兩種程序如何銜接未做規定,民事訴訟法也未有相應的規定,導致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遇到較多的理論和操作上的障礙,造成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無法可依,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原則失去了基礎,使得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勞動者卻投訴無門。因此,從理論及實務上探討勞動爭議訴訟與仲裁的銜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法律關系發生爭議,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當事人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樣,勞動爭議糾紛最終得到解決可能要經過三個法律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但是,從仲裁與訴訟關系上講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聯系,甚至從某種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則,且實行一裁終局制,同通過訴訟程序處理糾紛是相互獨立的,即當事人只能擇一而行,若選擇了仲裁則不能再提起訴訟,若選擇了訴訟則不能再申請仲裁。而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設置卻是并用兩種程序,且體現不出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愿原則,而將仲裁規定為訴訟的必要條件。同時,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執行裁定書后,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就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立法者將勞動爭議的仲裁設置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兩方面原因,一是考慮到法院和法官不是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專業部門和專業人員,不一定了解勞動爭議中的情況;二是考慮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太大,如果所有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會加重法院的負擔。然而,在審判實踐中,這種先裁再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帶來了更多的弊端。[page]

首先,法律并未規定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在其后訴訟程序的效力,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仲裁中專業人員作出的裁決就當然不發生效力,法院又必須對爭議進行重新審理,換言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據和要件,法院并不對仲裁裁決進行法律上的審查,仲裁裁決也不對法院的最終判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這樣仲裁裁決前置程序的效力即顯得異常“蒼白”,這對仲裁機關的勞動付出亦是一種不公平。

其次,勞動爭議案件前置程序的設置給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增添了更多的程序障礙。按強制性仲裁前置的立法意,當事人所有的訴訟請求都應經過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當然也包括在訴訟中增加的訴訟請求和提起的反訴。但若當事人在進入訴訟后才新增加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法院是否應拒絕受理而要求當事人方對反訴請求和新增加請求先行仲裁?或法院先審理已經仲裁的訴訟請求?這樣必將不利訴訟效率價值的實現,也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使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上陷入兩難境地。相反,如果法院一并審理又違背了“仲裁前置”的程序,造成程序違法。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仲裁前置程序的設立,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解決,減輕了法院的負擔。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對仲裁程序作適當修改,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或訴訟程序,對仲裁不服的,實行“兩裁終局”。

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除非有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的,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決定。由此,在正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后決定是否啟動救濟程序的時間只有60日。且在勞動仲裁委對爭議進行仲裁后當事人必須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爭議進行救濟。實踐中,勞動者因超過仲裁時效而無法救濟自己權利的很多。

(一)、關于60日仲裁期限的性質

《勞動法》八十二條規定的60日期限是什么性質?對此,有不同理解:一種意見認為該期限應為除斥期間,即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超過60日,當事人的該項權利就消滅了,無論何種原因均不能再申請仲裁。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期限應為仲裁時效。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顯然是將其理解成了一種時效,但同時卻未規定該時效中止和中斷的事由。筆者以為將“爭議行為”視為“侵權行為”,不符合事實,因為侵權之日并不一定就發生爭議,法律也允許受害人保留訴權,勞動部的解釋不符合法律本意。因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處于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系之中,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在現階段是相當普通的,勞動者對單位訴諸法律,會受到報復或以后處于不利地位的情況是經常的,因此勞動者便要權衡利弊,才確定是否仲裁。法律規定60日的期限,又不允許中斷、延長是遠遠不夠的,根本起不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特別是我國勞動力嚴重剩余,經濟遠遠落后,擇業相當困難,勞動力流動性不是很大,勞動者的工作單位相對固定,要求勞動者甘冒打破飯碗風險,短時間內向單位主張權利是不現實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仲裁期限的,法院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而不予受理的案件還要進行審查,看其超過期限是否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再決定是否進行實體審理。由此,也應該將該期限理解為訴訟時效。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page]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制度是否合理呢?筆者以為不合理。理由是,勞動法律關系體現了國家意志為主導的法律特征,目的是為了保護作為弱者的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規定了如此短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與上述特征及目的不符,為此,建議修改完善法律,將此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在一定情形下申請仲裁時效如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斷、中止、延長,但不應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與訴訟銜接的具體問題

1、對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申請超過60日、主體不適格三種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作出處理。經審查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法院應當受理;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受理;對超過60日仲裁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對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由此,法院只審查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然而,在實踐中,有的仲裁委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并未全面審查或審查有誤,對此,法院的審查范圍如何確定?比如,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以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訴至法院,經審查申請人申請的事項屬于勞動爭議,按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受理,但同時又發現申請人在申請仲裁時超過了仲裁期限,而仲裁委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又未說明,那么,法院能否以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超過了期限為由而不予受理?這個問題便涉及法院對仲裁前置程序的審查范圍是什么?是只針對仲裁文書還是對整個事實?筆者認為應對整個事實進行審查,理由在于: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的精神,勞動仲裁委不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應針對仲裁委作出的處理結果進行。

第二、從仲裁和訴訟的關系來看,雖然勞動爭議經過仲裁是其進入訴訟的前置條件,但二者之間的聯系也主要體現在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事由和具體請求上,法院對勞動爭議的程序審查是獨立的,不應受到仲裁程序審查的限制。(當然,這并不否認仲裁機關所做的工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依據,法院可以再次進行審查,若確有錯誤可以進行補救。故法院應對整個事實進行審查。[page]

2、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同仲裁時的請求不一致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果該訴訟請求訴爭的勞動爭議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之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此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后,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提出了未經仲裁的訴訟請求或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求增加未經仲裁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對其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看其同已進行了仲裁的事項是否具有不可分性。筆者以為,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主要應考察當事人增加的請求同已仲裁的事項是否基于同一事實或不可分離的事實而產生。勞動爭議的產生同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有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若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同已仲裁的事項都是因同一事件而引起,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聯系性,可理解為不可分性。再者,因其增加的訴訟請求都是基于同一事實或不可分離的事實而產生,不會增加法院對事實部分的審查任務,又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以上是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仲裁裁決事項少即減少訴訟請求的呢?從理論上可理解為當事人自由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但在實踐中,由于處理勞動爭議程序設置上的原因也產生一些問題,按司法解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實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如果當事人“減少”了訴訟請求,法院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不會對“減少”部分作出判決,而在其先前進行的裁決對該部分事項已作處理,但仲裁裁決在當事人起訴后又不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經過仲裁后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能得到有效法律文書的認可而難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審理案件應嚴格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應進行審理也不應在判決或裁定中給予肯定。鑒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或審理過程中應明確告之當事人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增加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途徑進行救濟,由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進行處理。

3、駁回起訴后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生效的解釋》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后,當事人申請撤訴被準許、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和仲裁裁決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被駁回起訴的,仲裁裁決分別發生(恢復)法律效力或不發生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其他類似情形,如當事人起訴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裁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如果法院的判決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是截然相反的結果呢?法律的統一又如何體現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保護呢?同時,用人單位對部分勞動者提出起訴的情形解釋也未作出規定,對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作出補充解釋。[page]

4、判決主文的表述問題

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律文書主文不涉及裁決是否正確的問題,即主文中不應有維持或撤銷仲裁裁決的內容。實踐中,造成法官在撰寫法律文書時的困惑,如用人單位作為原告的案件,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經審理裁決是正確的,而主文又不能表述為維持裁決,那么主文只能表述為:“原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幾日內如何”這種表述方式讓人感到不倫不類,與法律的規定也相悖。由此,筆者建議,既然把仲裁作為前置程序,那么文書的表述可以有維持或撤銷的內容,否則這種仲裁的實際意義又在何處呢?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制度是否合理呢?筆者以為不合理。理由是,勞動法律關系體現了國家意志為主導的法律特征,目的是為了保護作為弱者的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規定了如此短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與上述特征及目的不符,為此,建議修改完善法律,將此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在一定情形下申請仲裁時效如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斷、中止、延長,但不應僅限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與訴訟銜接的具體問題

1、對仲裁不予受理的司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申請超過60日、主體不適格三種理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作出處理。經審查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法院應當受理;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受理;對超過60日仲裁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對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由此,法院只審查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然而,在實踐中,有的仲裁委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并未全面審查或審查有誤,對此,法院的審查范圍如何確定?比如,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以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訴至法院,經審查申請人申請的事項屬于勞動爭議,按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受理,但同時又發現申請人在申請仲裁時超過了仲裁期限,而仲裁委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又未說明,那么,法院能否以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超過了期限為由而不予受理?這個問題便涉及法院對仲裁前置程序的審查范圍是什么?是只針對仲裁文書還是對整個事實?筆者認為應對整個事實進行審查,理由在于:[page]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的精神,勞動仲裁委不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應針對仲裁委作出的處理結果進行。

第二、從仲裁和訴訟的關系來看,雖然勞動爭議經過仲裁是其進入訴訟的前置條件,但二者之間的聯系也主要體現在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事由和具體請求上,法院對勞動爭議的程序審查是獨立的,不應受到仲裁程序審查的限制。(當然,這并不否認仲裁機關所做的工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依據,法院可以再次進行審查,若確有錯誤可以進行補救。故法院應對整個事實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同仲裁時的請求不一致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果該訴訟請求訴爭的勞動爭議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之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此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后,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提出了未經仲裁的訴訟請求或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求增加未經仲裁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對其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看其同已進行了仲裁的事項是否具有不可分性。筆者以為,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主要應考察當事人增加的請求同已仲裁的事項是否基于同一事實或不可分離的事實而產生。勞動爭議的產生同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有著邏輯上的因果關系,若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同已仲裁的事項都是因同一事件而引起,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聯系性,可理解為不可分性。再者,因其增加的訴訟請求都是基于同一事實或不可分離的事實而產生,不會增加法院對事實部分的審查任務,又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以上是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仲裁裁決事項少即減少訴訟請求的呢?從理論上可理解為當事人自由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但在實踐中,由于處理勞動爭議程序設置上的原因也產生一些問題,按司法解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實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如果當事人“減少”了訴訟請求,法院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不會對“減少”部分作出判決,而在其先前進行的裁決對該部分事項已作處理,但仲裁裁決在當事人起訴后又不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經過仲裁后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能得到有效法律文書的認可而難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審理案件應嚴格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應進行審理也不應在判決或裁定中給予肯定。鑒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或審理過程中應明確告之當事人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事項,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增加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途徑進行救濟,由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進行處理。[page]

3、駁回起訴后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生效的解釋》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后,當事人申請撤訴被準許、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和仲裁裁決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被駁回起訴的,仲裁裁決分別發生(恢復)法律效力或不發生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其他類似情形,如當事人起訴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裁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訴的,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如果法院的判決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是截然相反的結果呢?法律的統一又如何體現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保護呢?同時,用人單位對部分勞動者提出起訴的情形解釋也未作出規定,對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作出補充解釋。

4、判決主文的表述問題

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律文書主文不涉及裁決是否正確的問題,即主文中不應有維持或撤銷仲裁裁決的內容。實踐中,造成法官在撰寫法律文書時的困惑,如用人單位作為原告的案件,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經審理裁決是正確的,而主文又不能表述為維持裁決,那么主文只能表述為:“原告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幾日內如何”這種表述方式讓人感到不倫不類,與法律的規定也相悖。由此,筆者建議,既然把仲裁作為前置程序,那么文書的表述可以有維持或撤銷的內容,否則這種仲裁的實際意義又在何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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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與公司之間勞動爭議糾紛,2005年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對勞動爭議糾紛進行判決,現已生效。現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機構的仲裁費訴至法院,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李某雖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內容無異議,仍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起訴訟。另外,因為公司對裁決內容不服,訴至法院,原仲裁裁決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請執行仲裁費。
  • 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楊一凡

    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

    內容:而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設置卻是并用兩種程序,且體現不出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愿原則,而將仲裁規定為訴訟的必要條件。同時,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執行裁定書后,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就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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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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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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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勞動爭議訴訟之前需要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有何關系?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有何關系?

    內容:收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有何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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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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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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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及仲裁與民事訴訟銜接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及仲裁與民事訴訟銜接

    內容: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將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事實與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勞動爭議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調解或裁決的行為。那么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及仲裁與民事訴訟銜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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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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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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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全文)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維

    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全文)

    內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決,但是汪鋒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汪鋒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間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該案的訴訟請求也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而其向法院起訴時,卻增加了這些訴訟請求。本案中的勞動爭議屬于工傷待遇糾紛,而汪鋒要求支付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訴訟請求屬于同類,其后來提出的訴訟請求與仲裁裁決所認定的勞動爭議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那么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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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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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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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具體到本案,雖然汪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并領取了經濟補償,但并未聲明放棄差額部分,如汪某之前領到的補償款計算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公司應予補足。在此情形下,馮某的請求應該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 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關系與區別

    段建國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段建國

    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關系與區別

    內容: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都是處理勞動關系事項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兩種方式,在促進和請勞動關系、防范和化解勞動爭議方面有著共同的目的,但是兩者之間依然存在顯著的區別:1、機構組成及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無權對勞動爭議當亊人進行處罰,只能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保障監察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則有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權。勞動爭議當亊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相對人不服勞動保障監察作出的決定,則可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監察的關系與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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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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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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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時應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馮清琴

    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時應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內容:、當事人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當事人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應證明其工商登記情況或法人登記情況;被告/被申請人住所地不在轄區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仲裁委員會、法院轄區的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還應提交勞動仲裁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申訴書》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回執或受理通知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通知及證明原告收到仲裁文書時間的相關證據材料。那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時應提交哪些證據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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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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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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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流程與辦案技巧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任冰峰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流程與辦案技巧

    內容: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順序是,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流程與辦案技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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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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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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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否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張蕓

    可否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內容:一年前我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至今未給我任何答復,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上述司法解釋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動仲裁委員會?答: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年8號司法解釋是關于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規定。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不是行政機關。因此,該解釋不能適用于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行為,即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可否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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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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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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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技巧及難點問題處理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張嘉娛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技巧及難點問題處理

    內容:在缺乏勞動法本文所稱的勞動法是從廣義的角度界定,指的是調整勞動關系及其附隨一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如果將處理實體問題的依據局限在勞動法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常常會發現無法可依,客觀現實迫切需要在勞動法以外尋求到處理勞動爭議實體問題的依據;之所以難”,緣由于勞動法與民法畢竟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將民法作為處理勞動爭議實體問題的依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技巧及難點問題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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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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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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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林艷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林艷英

    有哪些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內容: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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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嗎(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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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師

    勞動合同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嗎(勞動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其中協商、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也是處理勞動爭議最重要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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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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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已過提起訴訟的怎樣處理

    許瑞林律師

    許瑞林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已過提起訴訟的怎樣處理

    內容: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已過提起訴訟的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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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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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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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紅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

    內容: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眲趧訝幾h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如果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過訴訟時效受理,那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仲裁時效為60天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勞動爭議案件超過了仲裁時效即喪失了勝訴權。那么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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