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全文)

導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決,但是汪鋒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汪鋒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間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該案的訴訟請求也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而其向法院起訴時,卻增加了這些訴訟請求。本案中的勞動爭議屬于工傷待遇糾紛,而汪鋒要求支付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訴訟請求屬于同類,其后來提出的訴訟請求與仲裁裁決所認定的勞動爭議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那么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決,但是汪鋒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汪鋒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間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該案的訴訟請求也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而其向法院起訴時,卻增加了這些訴訟請求。本案中的勞動爭議屬于工傷待遇糾紛,而汪鋒要求支付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訴訟請求屬于同類,其后來提出的訴訟請求與仲裁裁決所認定的勞動爭議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關于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勞動爭議訴訟到法院時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
【案情】
1997年8月19日,汪鋒在操作機器過程中因工負傷,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十級,汪鋒所在的機械廠按照有關規定賠償了汪鋒的各種費用。此后,汪鋒因此次工傷繼續治療。后汪鋒要求機械廠支付治療期間的各種費用未果,發生勞動爭議,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決,但是汪鋒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2001年7月3日,原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汪鋒為工傷八級。汪鋒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補齊被鑒定為工傷八級后的傷殘補助金差額。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汪鋒增加的訴訟請求雖與解決的勞動爭議相關聯,但系獨立的訴訟請求,應按先裁后審的原則,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定駁回原告汪鋒的起訴。汪鋒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間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定錯誤,據此裁定:(1)撤銷原裁定;(2)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以勞動爭議仲裁為前置條件,沒有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將不會立案也不會予以受理。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相關規定。因此,該案的訴訟請求也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本案中,汪鋒在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時沒有提出有關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被鑒定為工傷八級后的傷殘補助金差額的申訴事項。而其向法院起訴時,卻增加了這些訴訟請求。由于這些訴訟請求未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根據上述解釋第1條的規定,這些訴訟請求是應該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的。
但是,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汪鋒提出有關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被鑒定為工傷八級后的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訴訟請求與汪鋒過去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訴事項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審理。為此,汪鋒增加的訴訟請求可以不再受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那么,這些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呢?在判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是否具有可分性時,當事人的申訴事項是重要的參考依據。本案中的勞動爭議屬于工傷待遇糾紛,而汪鋒要求支付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訴訟請求屬于同類,其后來提出的訴訟請求與仲裁裁決所認定的勞動爭議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汪鋒提出的治療費用及傷殘補助金差額是在原仲裁裁決所涉及的工傷基礎上發生的費用,其訴訟請求是在原仲裁申請事項上的延續和擴大,因此,其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具有不可分性。鑒于汪鋒要求支付治療費用及要求補齊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做出合并審理的裁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對于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性的認定,應同時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1)考察的比較對象是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2)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必須屬于同類的勞動爭議;(3)增加的訴訟請求必須是在仲裁程序中不能增加申訴事項的情況下或者是在仲裁裁決做出后新發生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勞動者與發包方、承包方發生勞動爭議,應該起訴誰?
【案情】
2001年11月,中錦公司承包了某養殖公司的一片水域,養殖河蚌培育珍珠。雙方達成承包協議,約定由中錦公司承包該公司這片水域,進行生產和銷售,養殖公司負責水域的日常維護,承包期兩年,承包金7萬元。2002年1月,中錦公司與所在市居民牛財、吳運等6人簽訂勞動合同,牛財等6人專門負責養殖河蚌。2002年8月,因海水漲潮,中錦公司承包的水域遭受了重大損失。當月,因資金周轉不開,中錦公司停發了牛財、吳運等6人的工資。隨后的三個月,中錦公司始終沒有向六人發放工資。2002年12月,牛財、吳運等6人找到中錦公司負責人,表示如果再不發工資就要告他。中錦公司則表示這片水域是某養殖公司的,自己只是一個承包方,員工的工資應該找該養殖公司要。牛財、吳運等6人又找到了養殖公司,養殖公司則表示水域早已承包給了中錦公司,自己沒有責任。無奈,牛財等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養殖公司與中錦公司分別為該水域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共同作為本案的當事人。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本案中,養殖公司與中錦公司分別為該水域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牛財、吳運等作為爭議中的勞動者一方,應當將養殖公司與中錦公司作為申訴的被訴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內部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所謂內部承包合一同,即發包方是用人單位,承包方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這種由內部承包形成的特殊關系中,如果雙方發生了爭議,那么爭議屬不屬于仲裁受理的范圍呢?
在內部承包經營糾紛中,雙方發生的爭議實際上已經超出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范圍,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對這類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作為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