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怎樣認定?(全文)

導讀: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怎樣認定?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亞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但遭到亞家公司的拒絕。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因超過勞動爭議申訴時效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汪浩不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決亞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3萬元。判決亞家公司依法給付汪浩經濟補償金3萬元。可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沒有明確償付日期的,爭議發生時間應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算。那么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怎樣認定?(全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怎樣認定?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亞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但遭到亞家公司的拒絕。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因超過勞動爭議申訴時效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汪浩不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決亞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3萬元。判決亞家公司依法給付汪浩經濟補償金3萬元。可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沒有明確償付日期的,爭議發生時間應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算。關于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怎樣認定?(全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提示】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該怎樣認定?
【案情】
汪浩1997年4月與湖北省亞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該公司采購員。1999年2月,該企業轉制為恒發公司,但是汪浩的勞動關系仍然在亞家公司。2002年8月,亞家公司與汪浩協商,自2002年9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亞家公司支付汪浩經濟補償金3萬元。對于該補償金,亞家公司要求恒發公司從欠他的社會保險費中抵扣,但是遭到恒發公司的拒絕。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亞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但遭到亞家公司的拒絕。在此之前,汪浩因生病住院一直沒有向亞家公司催要這筆補償金,亞家公司也一直沒有明確表示不予給付。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因超過勞動爭議申訴時效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汪浩不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決亞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浩是2005年12月2日才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12月10日提出仲裁申請,沒有超過《勞動法》中有關仲裁時效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有誤。判決亞家公司依法給付汪浩經濟補償金3萬元。
【案例分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自己承諾支付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明確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或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勞動者也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償付,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處于靜止狀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并沒有發生法律意義上的爭議,因此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沒有開始計算。可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沒有明確償付日期的,爭議發生時間應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算。
【律師提示】
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有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諾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屆滿的,從該日起勞動爭議發生;二是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沒有明確償付日期的,爭議發生時間應從勞動者追索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8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