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加債務人怎么辦

導讀: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那么法院追加債務人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關于法院追加債務人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追加債務人怎么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追回債務人的被追回人對追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第三十三條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范圍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