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如何討回債?

導讀:
在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中,若債務人死亡,債務人生前擁有合法財產且已由繼承人繼承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因此,除非繼承人已經明確放棄繼承權利或被繼承人無任何遺產,申請執行人有權將原生效法律文書承擔債務一方的繼承人列為被執行人據以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如何討回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中,若債務人死亡,債務人生前擁有合法財產且已由繼承人繼承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因此,除非繼承人已經明確放棄繼承權利或被繼承人無任何遺產,申請執行人有權將原生效法律文書承擔債務一方的繼承人列為被執行人據以申請強制執行。關于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如何討回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直接起訴繼承人要求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后,債權人可以持相應證據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因該債務的清償引起的糾紛即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
1、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
2、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
3、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4、因無因管理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5、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
二、追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法院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同意追加被告。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應中止訴訟,等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在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中,若債務人死亡,債務人生前擁有合法財產且已由繼承人繼承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繼承人為被告,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所謂的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三、強制執行前債務人死亡的,可申請執行債務人的繼承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既然繼承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主體,那么繼承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被申請執行人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因此,除非繼承人已經明確放棄繼承權利或被繼承人無任何遺產,申請執行人有權將原生效法律文書承擔債務一方的繼承人列為被執行人據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死亡,可申請變更被執行人為繼承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