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導讀: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債務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拒絕繼承,則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由國家根據遺產的多少,代為償還債務人的債務,此時的國家就是債務人的繼承人,適用繼承的一般規定,其具體管理機關就是債務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而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只要債務到期或者符合保證合同的約定,就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債務人生前的債務,償還完畢后,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請求償還債務,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的債務在生前有保證人做擔保,在債務人死亡,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范圍內償還債務人的債務。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民間流傳的古老成語,也意味著積極償還債務是一個人修養與素養的體現,同時,《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保護債權人的財產利益。
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債務人因故死亡,債權人已經沒有了實體的欠債對象,那么此時債務人的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呢?
而債權人又當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呢?
近日,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債務人死亡財產糾紛案。
債務人趙某生前向原告吉某借款共計50000元,后逾期未按約還款。
2022年7月趙某因病去世,后原告吉某將趙某妻子、兒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上述借款。該案的焦點問題是,趙某妻子、兒女是否有義務償還債務?她們應當在何種范圍內償還債務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該條是規定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如何處理的主要條款,簡言之,就是繼承人繼承多少財產,最多就還多少財產。
具體到上述案例中,趙某的妻子兒女有沒有義務償還債務,主要取決于他們是否繼承了趙某的遺產。
1,如果他們繼承的遺產價值超過了債務的價值,他們需要全額償還趙某的債務,例如他們從趙某遺產中獲得了100000元,則他們需要償還吉某50000元。
2,如果他們繼承的遺產價值不及債務的價值,他們只需償還等同于遺產價值的債務。例如他們只從趙某遺產中獲得了20000元,則只需要償還吉某20000元。
而他們應當在何種范圍內償還債務呢?
主要取決于他們每個人繼承遺產的數額,也就是說,誰繼承的遺產多,誰償還債務的范圍就越大。
例如趙某妻子繼承了50000元,趙某兒子繼承了20000元,趙某女兒繼承了30000元,則吉某可以直接要求趙某妻子全額償還50000元債務,或者要求趙某兒子償還20000元,再要求趙某女兒或者趙某妻子償還30000元。
當然,如果趙某女兒和趙某兒子放棄繼承,則兩人自然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簡言之,只要繼承人沒有從債務人處獲得錢物,也就沒有償還債務人生前債務的義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債務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拒絕繼承,則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由國家根據遺產的多少,代為償還債務人的債務,此時的國家就是債務人的繼承人,適用繼承的一般規定,其具體管理機關就是債務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
但是,以上只是《民法典》對于債務人死亡后的債務處理的一般規定,有一般就有特殊。
第一個特殊規定就是保證人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的債務在生前有保證人做擔保,在債務人死亡,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范圍內償還債務人的債務。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請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的繼承人償還不能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
而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只要債務到期或者符合保證合同的約定,就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債務人生前的債務,償還完畢后,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請求償還債務。
第二個特殊規定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債務人死亡后,若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債務人的妻子或者丈夫需要完全的償還該筆債務。
那么如何判定該筆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兩種情況為夫妻共同債務:
1,該筆債務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產生的。比如借款合同的簽名為夫妻雙方的名字,或者雖然只有一個簽名,但另一方在事后同意的。由于此筆借款是夫妻的共同借款,所以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自然也有償還的義務。
2,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負擔的,但是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共同生活。比如一方借錢為了成立企業,而企業的收益又由夫妻兩人共享,因為雙方都從借款中獲得了收益,則無論哪一方都有義務償還該筆債務。
若債務人沒有相關遺產,同時債務也沒有相應的擔保,同時該筆債務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證明該筆債務已經沒有義務人償還,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沒有通過其他途徑可以得到保護的可能,在此種情況下,債權債務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的錢已經拿不回來了。
因此,在一般的民事交易中,為了使自己的債權得到充分償還,債權人最好明確該筆債務是什么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要考察夫妻雙方的清償能力,若夫妻雙方缺乏清償能力,則需要其提供相應的擔保。若該筆借款為個人債務,則最好要求對方提供物的擔?;蛘呷说膿?,以免對方死亡,導致自身的債權得不到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