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討債務

導讀:
債務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就此消滅。本文主要介紹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討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那么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討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就此消滅。本文主要介紹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討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關于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討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就此消滅。我國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本文主要介紹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討債務。
1、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死亡債務人的繼承人誠信、理想狀態下,當遺產含有外債時,應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全部債務清償后再析產,從而確定遺產凈值后繼承。
2、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承擔債務
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并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愿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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