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直接向債務人索要債權

導讀:
2006年1月8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規定雙方對外債權中,某公司欠廠里的9萬元貨款歸肖某所有。肖某將法院就相關債權的分割情況告知了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更何況雙方是經法院調解離婚的,調解書不是民事合同,而具有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和法律強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質決定了它對債權主體的變更是強制性變更,不僅對發生變更的債權人之間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也對債務人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即便肖某沒有通知公司,調解書也對公司即時生效,公司不得以未事先通知為理由予以抗辯。那么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直接向債務人索要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月8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規定雙方對外債權中,某公司欠廠里的9萬元貨款歸肖某所有。肖某將法院就相關債權的分割情況告知了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更何況雙方是經法院調解離婚的,調解書不是民事合同,而具有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和法律強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質決定了它對債權主體的變更是強制性變更,不僅對發生變更的債權人之間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也對債務人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即便肖某沒有通知公司,調解書也對公司即時生效,公司不得以未事先通知為理由予以抗辯。關于持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直接向債務人索要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肖某與前夫曾共同經營過一家針織廠。2006年1月8日,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規定雙方對外債權中,某公司欠廠里的9萬元貨款歸肖某所有。后肖某前夫離開該地,且不知去向。肖某將法院就相關債權的分割情況告知了某公司,并要求其履行。因遭公司拒絕而成訟。
審理中,有人認為公司以僅同肖某前夫發生過業務往來,要錢也得由肖某前夫辦理,再由肖某前夫按調解書轉交肖某,肖某無權直接提起訴訟。
筆者則認為肖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欠款。理由是: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對外債權,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屬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屬連帶債權,夫或妻均可獨立地主張債權,債務人向其中任一人為清償的行為,即視為對連帶債權的清償。在夫妻離婚時,如果這種對外債權還未實現,就應當進行分割,從而發生連帶債權向單獨債權的轉化。這種轉化在性質上不是連帶債權人之間的約定,而是依法對離婚爭議財產的重新分配,貫徹的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可能仍然維持原連帶債權,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由當事人以調解協議形式轉讓為單獨債權。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肖某依法分割到了該債權,且肖某已經向公司告知了該筆債權已分割給肖某,現公司拒絕償還,明顯屬于違約。更何況雙方是經法院調解離婚的,調解書不是民事合同,而具有司法裁判的終局效力和法律強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質決定了它對債權主體的變更是強制性變更,不僅對發生變更的債權人之間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也對債務人產生強制變更的效力,即便肖某沒有通知公司,調解書也對公司即時生效,公司不得以未事先通知為理由予以抗辯。
作者:興國法院曾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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