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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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