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抵押給一個人是否有效

導讀: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它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那么財產抵押給一個人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它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關于財產抵押給一個人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它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此復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1994年03月26日實施日期:1994年03月26日(中央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