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由于經營不善,6個月期滿黃先生無錢歸還借款,陳女士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柴先生,要求柴先生按《借款抵押合同》履行,柴先生認為借款人是黃先生,與己無關。法院經審理查明:借款已實際履行,柴先生將自己房屋抵押給陳女士,并簽訂了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進行登記。”他們三方借款期間的各項活動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該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42條規定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只能說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那么房地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經營不善,6個月期滿黃先生無錢歸還借款,陳女士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柴先生,要求柴先生按《借款抵押合同》履行,柴先生認為借款人是黃先生,與己無關。法院經審理查明:借款已實際履行,柴先生將自己房屋抵押給陳女士,并簽訂了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進行登記。”他們三方借款期間的各項活動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該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42條規定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只能說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關于房地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市民黃先生的飯店擴大經營需15萬元款項,經協商,陳女士同意借給黃先生15萬元,借款期6個月,但要求陳女士提供借款抵押。黃先生的好朋友柴先生愿以自己的房產作為黃先生的借款抵押物,并與陳女士簽訂了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的《借款抵押合同》。
由于經營不善,6個月期滿黃先生無錢歸還借款,陳女士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柴先生,要求柴先生按《借款抵押合同》履行,柴先生認為借款人是黃先生,與己無關。無奈,陳女士將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歸還借款,柴先生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借款已實際履行,柴先生將自己房屋抵押給陳女士,并簽訂了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進行登記。判決黃先生在判決生效10日內歸還陳女士借款15萬元,柴先生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長房擔保業務員張先生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和借款抵押兩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雙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而《借款抵押合同》因違反《擔保法》而無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是因為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他們三方借款期間的各項活動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但是《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該條是對借款合同的擔保提出了強制性的要求。所謂強制性,是指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行為,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愿意,客觀上都必須執行的行為。因此,當事人簽訂的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就應當符合《擔保法》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該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42條規定抵押財產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只能說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