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嗎

導讀:
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卻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銀行對債務人欠其他債務的情況顯然是知情的。作為債務人在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堅持將全部財產抵償給其中之一的債權人時也構成一種惡意。債務清償的方式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其實是一種清償債務的行為要討論其效力首先就要對債務清償有相應的了解。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那么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卻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銀行對債務人欠其他債務的情況顯然是知情的。作為債務人在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堅持將全部財產抵償給其中之一的債權人時也構成一種惡意。債務清償的方式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其實是一種清償債務的行為要討論其效力首先就要對債務清償有相應的了解。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關于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嗎
無效。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卻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確認上訴人與實業公司簽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指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都為謀取不法利益而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其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于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他們惡意串通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有幾個不同的表現形式。惡意串通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惡意串通必須是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即明知或應該知道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發生實際損害而故意為之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后果不構成惡意。
(2)惡意串通須雙方當事人應該事先存在通謀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應表現成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對方明知會實施這個行為所達到的目的卻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當事人也會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銀行對債務人欠其他債務的情況顯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債務人將其財產抵償給自己之后將有害于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時而仍然接受即構成惡意。作為債務人在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堅持將全部財產抵償給其中之一的債權人時也構成一種惡意。雙方均具有惡意就構成惡意串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債務清償的方式
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其實是一種清償債務的行為要討論其效力首先就要對債務清償有相應的了解。
1、概念
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以解除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債務清償是企業負債經營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企業連續負債經營的前提。同時債務清償還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的財務工作。債務清償對于具體的企業而言有利于企業保持一個良好的信譽為企業進一步舉債奠定基礎有利于強化企業的危機意識和增強企業的效益觀念有利于企業適時調整其財務結構創造利于經濟效益提高的條件。
2、原則
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企業要開展好負債經營活動必須摒棄我國目前企業之間不正常的債務拖欠現象遵循在債務清償中應當遵循的一些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無損、于已有利。
3、途徑
(1)正常途徑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2)特殊途徑
由于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議。
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