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

導讀: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財產暫時難以變現并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第五條各級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商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對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盡量減少信貸資產損失。第六條以物抵債基于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第七條各級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內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履行規劃、審批、協調和監督等職責。那么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財產暫時難以變現并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第五條各級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商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對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盡量減少信貸資產損失。第六條以物抵債基于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第七條各級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內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履行規劃、審批、協調和監督等職責。關于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穩步開展以物抵債工作,降低不良貸款比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將事先抵押、質押給債權銀行的財產或者其他非貨幣財產折價歸銀行(指中國銀行,下同)所有,用以償還銀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依法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并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于本辦法所指以物抵債范圍。
第三條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并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
第四條以物抵債工作,應當注意社會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第五條各級行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商定抵債財產價格,妥善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加強對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促進抵債物品保值增值,盡量減少信貸資產損失。
第六條以物抵債基于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清算組以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二)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以企業的非貨幣財產償還銀行債務,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并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三)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外,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四)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協議,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第七條各級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內以物抵債工作的管理,履行規劃、審批、協調和監督等職責。各級行信用發放部門負責辦理以物抵債具體事務,如與債務人簽訂抵債協議,接收、保管和處置抵債物品,以及向信貸管理部門報送各種材料和數據。同級行有兩個以上的信用發放部門向同一債務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助,共同辦理以物抵債。
第八條以物抵債業務規模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專門機構,專司抵債財產的保管和處置。成立專門機構的,本辦法關于信用發放部門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的規定適用于該專門機構。
第二章以物抵債的范圍
第九條銀行采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并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四)交通運輸工具;(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六)原材料和產成品;(七)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于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一)基于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三)財產已經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五)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六)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于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并抵償債務。
第三章抵債金額的確定
第十二條抵債金額,是指抵債財產折價抵償銀行債權的數額。
第十三條根據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確定抵債金額的依據是該生效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債務人和銀行約定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在與債務人協商抵債金額以前,應當對影響抵債財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稅收和費用是否已經按期交納。以不動產、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抵債的,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值為底價,與債務人協商確定該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的抵債金額。
第四章以物抵債的審批
第十六條抵債財產為足值、有效的存款單、國庫券、國家債券、金融債券、銀行本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等有價證券的,不需報批。根據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不需報批。上述兩款規定情形以外辦理的以物抵債,一律按照本章后列條款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單個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為3000萬元以上的,報總行審查批準。各級分行以物抵債的審批權限由各省級分行根據轄內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但是,單個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省級分行審查批準。縣和縣級市支行辦理以物抵債,必須報上級行批準后實施,不得自行決定。
第十八條各級分行辦理的以物抵債,由信用發放部門報本行信貸管理部門審查,信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請本行行長核準。超出本行權限的,還須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上級行審查批準。總行本部辦理的以物抵債,不分抵債金額大小,一律由信用發放部門報信貸管理部門審查,信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請總行行長核準。
第十九條信用發放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各級分行向上級行申請批準辦理以物抵債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債務人經營狀況;2.擔保人經營狀況;3.貸款本息余額及質量狀況;4.申請以物抵債的主要理由;5.以物抵債計劃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6.抵債財產的構成、質量狀況、權利歸屬、估價、變現能力以及變現計劃;7.抵債財產的保管計劃。(二)以物抵債申請表。(三)債務人上一年經過審計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利潤分配表;債務人最近一期經過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四)以物抵債協議。已經對抵債財產進行評估的,還須報送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審查部門應當著重審查以物抵債的必要性、抵債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抵債財產變現的可能性。
第五章抵債財產的收取
第二十一條辦理以物抵債,須由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以物抵債協議,但依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除外。
第二十二條以物抵債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抵債財產的種類、數量、規格等,不動產還須說明財產的位置;(二)抵債金額;(三)抵債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四)產權證書的交付、各項登記手續的辦理以及相關費用的支付;(五)違約責任;(六)其他必要條款。
第二十三條與債務人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后,要根據協議的規定,及時收取抵債財產以及相關的產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抵債財產為不動產、車輛等經過登記轉讓方能生效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抵債財產為國有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經過有關政府機關批準方能轉讓的,必須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六章抵債財產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信用發放部門收取抵債財產后應負責妥善保管。信用發放部門可以委托行內或行外的機構、部門進行保管。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應委托出納部門保管。委托保管的,應簽定委托保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信用發放部門應當建立抵債財產的保管檔案,詳細記載債務人名稱、抵債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抵債金額、收取時間、存放地點、入賬情況以及處置情況等,并將辦理以物抵債過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種憑證、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作為附件,與保管檔案一并保存。保管檔案由信用發放部門負責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條信用發放部門應當為每一項抵債財產建立保管卡片,記載債務人名稱、抵債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收取時間、抵債金額以及入賬情況等。保管卡片與抵債財產不得分離,由抵債財產的實際保管人持有。抵債財產轉移保管時,保管卡片相應移交新的保管人。抵債財產處置入賬后,保管卡片作為保管檔案的附件由信用發放部門保存。
第二十八條信用發放部門應定期對抵債財產進行檢查,核對保管檔案、保管卡片和賬務記載是否一致,并根據信貸管理部門的要求隨時報送抵債財產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信用發放部門應當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為抵債財產辦理相關保險。
第三十條抵債財產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財產按照中國銀行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后轉入本行固定資產科目的,可以使用。
第七章抵債財產的變現
第三十一條抵債財產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變現。自簽訂以物抵債協議之日起一年內未變現的,應于一年屆滿后一個月內向原批準辦理以物抵債的上級行(原辦理以物抵債不需報上級行批準的向上一級)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未變現的原因和抵債財產的現狀。
第三十二條財產變現,應當采取公開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抵債財產符合本行使用需要的,可以按照總行有關規定報批后轉入本行固定資產科目。抵債財產轉入本行固定資產科目的,視為財產已經變現。
第三十三條對于抵債財產的變現方案,信用發放部門應當報同級信貸管理部門批準。信貸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變現方案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抵債財產變現收入不足該財產抵債金額的,對不足部分進行會計處理之前,一律上報總行,由總行財會部門會同信貸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八章費用
第三十五條收取抵債財產所需費用,原則上應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無法承擔的,可以由銀行先行墊付。
第三十六條取得抵債財產后,維修、保管和處置抵債財產或者為抵債財產辦理必要保險所需的合理費用,一般應由銀行承擔。
第九章統計
第三十七條省級分行每半年向總行報送一次《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統計表》。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關于抵債財產的出租、承包和委托經營問題,總行將另行發文。
第三十九條抵債財產的取得、保管和變現的會計核算方法,由總行財會部另行制定下發。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在內,“不足”不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信用發放部門”,是指辦理透支、墊款或者貸款等業務的部門。債務人,包括直接從我行取得信用支持的人以及向我行提供各類擔保的人。
第四十二條債務人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抵償銀行債務的,視同銀行對第三人發放貸款,參照貸款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分行”,包括一級分行和總行直屬分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總行信貸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