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

導讀: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和區縣建筑市場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第六條 勞務發包人分包工程時應當審查勞務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條件。禁止勞務發包人單純提取管理費的行為。第十四條 勞務發包人與勞務承包人應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方可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加蓋雙方企業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辦事處及個人印章。第十五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在訂立或變更勞務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向合同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勞務分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管理部門不予備案。那么天津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和區縣建筑市場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第六條 勞務發包人分包工程時應當審查勞務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條件。禁止勞務發包人單純提取管理費的行為。第十四條 勞務發包人與勞務承包人應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方可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加蓋雙方企業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辦事處及個人印章。第十五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在訂立或變更勞務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向合同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勞務分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管理部門不予備案。關于天津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維護建筑市場經濟秩序,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和《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是指砌筑、抹灰、鋼筋、混凝土、木工、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石制作、油漆、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第四條 市和區縣建筑市場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管。
勞務分包交易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勞務承包人,應當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證書,進津勞務承包人還應同時取得進津備案通知書。
第六條 勞務發包人分包工程時應當審查勞務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條件。勞務承包人承接分包工程時應當提供資質證書、負責該項目勞務隊長的崗位證書,進津勞務承包人還應同時提供進津備案通知書。
第七條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可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勞務發包人應當建立企業自有的合格勞務承包人目錄。項目經理部選擇勞務承包人時應在本企業自有的合格勞務承包人目錄中選擇。
第八條 勞務承包人應當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或轉包。
第九條 勞務發包人可采取將輔助材料、輔助機械等和人工費捆綁的綜合計價分包模式。
禁止勞務發包人單純提取管理費的行為。
第十條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采購的劃分應遵循以下原則:凡是構成工程實體且直接影響工程結構質量的鋼材、混凝土、墻體材料等主要材料,應由勞務發包人采購和管理;主要材料以外的輔助或周轉建筑材料可由勞務承包人采購和管理。
第十一條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施工機械租賃或提供的劃分應遵循以下原則:屬于中型以上的施工機械及部分直接影響施工進度的重型機械應由勞務發包人租賃或提供,并負責日常管理;小型機具和工具可由勞務承包人提供和管理(施工機械類型的劃分參照天津市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第十二條 不構成工程實體,但直接影響安全生產的腳手架工程、模板支撐系統等施工措施項目,可由勞務承包人負責提供和管理。勞務承包人搭設、拆除施工措施項目的工藝和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并得到勞務發包人的認可。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內的臨建、臨水、臨電、現場硬化等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環境的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由勞務發包人提供和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務發包人與勞務承包人應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方可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合同雙方企業名稱及勞務隊長姓名、崗位證書編號;
(二)勞務分包工程名稱、地點、分包范圍、作業內容、勞務工種和勞務人員數量、開竣工日期;
(三)勞務分包款、計價方式和標準、支付方式(要求按工程形象進度按月支付);
(四)建筑材料、施工設備的采購供給和管理方式;
(五)勞務人員工資支付、支付保證方式及需單獨計取的社會保障費及培訓費;
(六)文明施工、安全生產責任、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加蓋雙方企業法人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辦事處及個人印章。
合同雙方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已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五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在訂立或變更勞務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向合同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勞務分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管理部門不予備案。
第十六條 勞務發包人必須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支付方式向勞務承包人足額支付勞務分包款,不得違約拖欠、克扣或拒付,不得要求勞務承包人墊資帶資施工。
勞務發包人不得與勞務隊長個人直接進行支付與結算。
勞務發包人不得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勞務承包人的勞務分包款。
勞務分包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勞務發包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履行勞務分包合同,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支付勞務分包款,嚴禁直接向勞務隊長支付勞務分包款,對發包工程產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二)檢查勞務承包人按月支付勞務人員工資情況。對勞務承包人未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勞務發包人可以對勞務承包人所使用的勞務人員采取直接支付工資的措施,所支付的工資在勞務分包款中扣除;
(三)對勞務承包人的履約及綜合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指導、監督,有權清退不履行勞務分包合同、不能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勞務承包人;
(四)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和生活區,合理設置宿舍、食堂、飲水、淋浴、衛生等基本生活設施,保證勞務人員生產生活條件達到標準;
(五)創造業余文化學習和娛樂條件,配備一定數量的書報、雜志、電視、棋牌等文化用品和文體活動設施,滿足勞務人員的業余文化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勞務承包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組織勞務人員完成約定的工程內容;
(二)嚴格執行勞務人員工資的月支付季結算制度,禁止將勞務人員工資挪作他用;
(三)勞務作業項目現場實行勞務隊長負責制,負責承包項目的生產安排、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接受勞務發包人的管理;
(四)負責建立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管理日志制度,記錄每日施工現場人員和工作內容情況;
(五)負責勞務人員入場前的安全施工教育,保持正常的施工秩序;
(六)負責建立完整的施工現場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檔案資料包括:
(一)企業資質證書、外地進津企業備案通知書、勞務隊長崗位證書和勞務人員崗位技能證書;
(二)經過備案的勞務分包合同;
(三)勞務作業項目現場管理日志;
(四)施工現場勞務人員花名冊、考勤表和安全培訓記錄;
(五)勞務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流水單;
(六)負責建立完整的施工現場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勞務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勞動保護責任,為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勞務承包人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分包合同是否備案進行審查核驗。發現勞務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不得簽發開工令;已進場施工的,應責令其退場;拒絕退場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筑市場監察部門報告。
勞務分包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務承包人應依法建立和完善用工制度,并加強對勞務人員權益的維護。
(一)招用勞務人員10日內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
(二)按照有關規定為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三)建立勞務人員工資專用預儲賬戶,為勞務人員辦理個人工資卡;
(四)嚴格執行月支付季結算制度,每月通過工資卡直接支付給勞務人員工資;
(五)督促勞務發包人改善勞務人員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勞務人員出勤記錄每周由勞務隊長、班組長和勞務人員本人三方簽字確認并上報所屬勞務企業備案,并依此作為每月支付工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勞務承包人現場作業人員中的特殊、關鍵崗位和主要技術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勞務人員持有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比例應當達到市建委規定的當年持證上崗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勞務承包人應按照規定組織勞務隊長、主要技術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培訓。
勞務分包糾紛調解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爭議或勞務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七條 勞務發包人應當設立勞務關系主任,負責處理勞務糾紛。
第二十八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合同備案部門為勞務糾紛調解部門。
涉及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的勞務糾紛,由市施工隊伍管理站和工程項目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調解。
第二十九條 所有施工項目現場都要公示勞務糾紛調解部門、地點、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附 則
第三十條 勞務發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年檢或考核的依據:
(一)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未辦理進津備案、無勞務隊長崗位證書的承包人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主要建筑材料、施工機械、施工措施項目分包給勞務承包人的;
(三)勞務分包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
(四)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因拖欠勞務分包款或農民工工資,導致集體上訪的;
(五)未按合同約定按月支付勞務分包款的;
(六)其他違反勞務分包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勞務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年檢或考核的依據:
(一)未按規定取得市場準入資格從事勞務分包活動的;
(二)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的;
(三)未按規定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施工的;
(四)未依法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
(五)施工現場的勞務隊長及勞務人員數量和工種與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