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導讀:
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發生的概率,指導市場主體規范自身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行為,督促相關市場主體在制度的約束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良好的勞務分包市場秩序和相對公平的市場規則。那么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發生的概率,指導市場主體規范自身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行為,督促相關市場主體在制度的約束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良好的勞務分包市場秩序和相對公平的市場規則。關于北京市房屋建筑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近年來,本市勞務用工行為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多年的規范已經逐步走上正軌,但是由于市場大環境及部分市場主體單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誠信意識缺失、社會責任感不強,甚至出于轉嫁市場風險等原因,目前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著種種背離《合同法》精神,甚至是違法違規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勞務糾紛頻發,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發生的概率,指導市場主體規范自身在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行為,督促相關市場主體在制度的約束下減少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良好的勞務分包市場秩序和相對公平的市場規則。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124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和多年的管理工作實踐經驗,起草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同時,通過總結近年來的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我們發現: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合同意識淡漠,草率簽訂合同,對合同的嚴肅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通過頒布示范文本,規范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維持雙方主體地位平衡,是增強雙方合同意識的直接途徑。本市建筑業各方主體的勞務分包合同行為近年來已經發生很大變化,而2001版本的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經過多年應用,已經存在落后于市場要求的情況。為此我們制定了新版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本文著重于對《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重點節點的分析。未詳細講解的部分或者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或者是行業慣例;或者是程序性規定;或者是在之前的管理文件或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多次強調,已經為大家正確理解和接受的要求,僅作一般性介紹。
二、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的總體思路可綜合概括為“打破兩個強勢、建立平衡關系”和“細化行為過程管理、明確行為結果”兩方面。
(一)“打破兩個強勢、建立平衡關系”中,“兩個強勢”一是指發包人對勞務分包合同價款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約定的強勢、履行過程中結算和支付的強勢;二是指少數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非正當手段甚至群體性事件實現自身利益的強勢。
發包人通過對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強勢控制以實現自身的利益,而這種自身利益的實現往往又是以承包人的利益損失為前提的,同時承包人的弱勢法律地位和市場地位又導致他們難以通過市場的、法律的手段與發包人展開平等的談判,這是第一層次的不平衡。
在第一層次不平衡下,采用非正常手段甚至組織群體性事件就有可能成為承包人“維權”的直接方式,以實現其合法或不合法的利益,這是第二層次的不平衡。
我們力圖通過《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至十六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和《示范文本》9.1、9.2、9.10、9.11、14、17、20.6、27、28、29、30.1.1、30.1.2、30.4、30.6、31.1的約定消除第一層次的不平衡,進而消除第二層次不平衡發生的前提。
同時,我們力圖通過《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和《示范文本》10.2、10.10、30.2.4、30.2.5、30.5、30.6、31.2、31.3的約定消除第二層次的不平衡,降低承包人對群體性事件的控制能力,增大承包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違約成本。
(二)“細化行為過程的管理、明確行為結果”。變以往通過行政手段保障勞務分包合同正常履行為為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法律手段、市場手段保障勞務分包合同的順暢履行。
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行為、停窩工及變更洽商簽認行為、合同當事人履約行為、履約過程中種種客觀情況變化等一直是引發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重要原因。在《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中,我們通過在《管理辦法》中盡可能完善規則的方式,細化合同雙方履約行為的過程(如: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的時限和程序、簽認的送達程序、勞務分包合同終止、解除的程序),模塊化雙方的履約行為,同時在《示范文本》中,我們通過公平設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9.10、10.15、28、30、31等條目),明確了雙方履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引導市場主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合同糾紛,通過市場手段正常履行合同。
應當注意,“細化行為過程管理、明確行為結果”中,“細化行為過程管理”體現的是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較完善規則的工作;而“明確行為結果”包括兩部分,一是合同當事人違約行為的經濟責任,二是合同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理處罰責任。
特別要強調的是,在這一體系中,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解決途徑只有司法途徑,行政主管部門不能參與處理合同糾紛(示范文本31.2、31.3)。
三、重要節點
《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中主要新增或進一步強調了以下的重要管理節點:
(一)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方面:
1、合同的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要求發包人在發包勞務作業時不得采用擴大勞務分包方式。即:勞務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采購內容,也就是禁止擴大勞務分包行為;同時,分包低值易耗材料的應當明確數量、數額、材料價款總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
(2)價款清晰:一是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款計算規則,結合合同記載的工程量和分包內容,應當大致計算出價款總額,不得以“暫估價”方式模糊合同價款綜合的概念及范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二是價款內容應當清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3)采取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的,約定要詳細清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示范文本》28.10)。
(4)勞務分包合同中不得包含維修保證金的約定內容(《管理辦法》第十條)。
(5)人工費單獨明確計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2、合同備案
明確勞務合同備案時間的要求,即: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日內,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員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合同備案的及時與否直接關系到合同履約監管的基礎落實問題,也是合同主體應當履行的義務。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備案的行為將計入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
3、合同的履行
(1)建立合同履約信息報送制度(《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這是監管部門掌握合同履約總體情況,實施預控,及時化解勞務費結算支付糾紛的基礎條件,請各勞務企業嚴肅對待。
(2)發包人對勞務分包內容、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承擔全面責任,對本項目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承包人在承擔勞務作業施工過程中的義務主要是組織充足的、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完成勞務作業;勞務作業質量、文明安全施工、施工進度、材料保管、施工組織協調等均由發包人負全面責任(《示范文本》9.6、15、18、24、25、26、30.1.3、30.1.4、30.1.5、)。
按照約定做好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的結算支付是發包人的基本義務,也是最重要的義務,為此在《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中,大量篇幅用于規范這種行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示范文本》9.1、9.2、17、22.4、30.1.1、30.1.2、30.4、30.6、31.1)。
監管本項目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支付情況是發包人的延伸管理行為,也是發包人在發生合同糾紛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為重要的手段。為引起發包人重視,我們通過《示范文本》30.6、31.1進行了特別提示,又通過31.2、31.3建立了一套發包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體系,但這套體系的應用前提就是發包人正確、恰當履行了監管本項目勞務作業人員工資支付職責。需要注意,工人工資支付的證明是舉證責任倒置。
(3)承包人依法維權原則
為降低承包人對群體性事件的控制能力,增大承包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違約成本,我們通過《示范文本》30.2.4、30.2.5、30.5、30.6、31.1、31.2設定了承包人群體性事件的違約責任。但需要注意:這些違約責任的追究主體是發包人,手段是司法手段而非借助政府行政管理手段。
(4)書面履行原則
多年的管理實踐證明,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書面履行記錄及相關書面文件是合同糾紛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我們通過《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示范文本》9.10、10.15、14設定了勞務分包合同書面履行程序,希望大家認真學習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違約行為市場化、法律化處理原則
“有事盼政府、出事找政府”是目前本市勞務市場的一個突出特點,但行政主管部門不是全能的,市場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最終還是要靠自己。為此,我們在《示范文本》30、31兩條中設定了市場主體依法采用市場手段維權的體系,希望大家能夠通過市場手段維權。
特別強調的是,31.2、31.3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裁判權力。
(6)證明原則
《示范文本》9-13、15-18設定了一些履約過程中的特殊情況,大家需要注意,這部分內容的應用需要依法證明,也就是主張一方需要提供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據材料。
(7)淘汰不良市場主體原則:《示范文本》20.6是最明確的體現,發包人應當認真體會。
四、《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市場主體在簽訂和履行勞務分包合同過程中行為的規范和監管要求,共六章四十一條。其中:
(一)“第一章總則” 包括第一至第四條,主要是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及市、區兩級建委對勞務分包合同監管分工。
本章中,對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備案、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一進行,區縣建委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二)“第二章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包括第五至第十六條,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第五至第九條,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務分包合同訂立主體、時間。內容的要求,這部分內容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二是第十至第十六條,主要圍繞著“分包合同價款”這一關鍵管理節點,規范合同簽訂中勞務分包方式、價款約定方式、價款構成內容、價款結算及支付時限等內容的條款,力圖通過規范各方主體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行為,從源頭上減少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其中第十三條是對通過對近年來合同糾紛的總結,對容易產生爭議部分的特殊、詳細規定,這部分內容在示范文本中有更加明確及詳細的規定。
(三)“第三章勞務分包合同的備案”包括第十七至二十二條,主要內容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務分包合同備案主體、備案時限、備案方式、備案時需要提交的資料、變更備案、合同解除備案的具體要求,其中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時的審核內容和審核標準。
(四)“第四章勞務分包合同的履行”包括第二十三至三十條,主要內容可以分為三部分,一是對市場主體日常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包含第二十三(合同管理機構)、二十四(履約信息播送)兩條,力圖通過督促企業自身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為合同順利履約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是圍繞著“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這一關鍵點,對市場主體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的方式、時限、確認合同價款變更的方式和時限,為市場主體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一般性糾紛或小范圍爭議的自行解決創造條件,這部分內容主要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條中得到體現;三是進場施工、勞務工程的交付及爭議解決方式,包括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條三條,這部分內容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第五章勞務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包括第三十一至四十條,主要內容分兩大部分。一是勞務分包合同監管系統,這部分包括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是管理體系構成、管理主體資格、監管方式及內容、勞務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統、檔案管理、依法處罰、合同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責任,這部分內容主要涉及建立并完善勞務分包合同監管體系,有效配置資源,為勞務分包合同監管工作提供保障,達到體系順暢運行的目的。二是明確禁止性行為,包括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條,對于禁止性行為,我們按照情節、社會影響、違規主體進行了區分,分別賦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記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提示系統,記入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限制其施工企業承攬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勞務作業、限制建設單位新開工程項目等行政處理。
(六)第六章附則,包括四十一條,內容是本辦法生效時間。
五、《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內容
本示范文本分為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
(一)協議書:本部分為1-8條,主要內容是依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必須具備的要件。
(二)通用條款:本部分9-21條,主要是勞務分包履行過程中雙方應當恰當作為的義務。
1、9、10兩條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權利義務,這部分即包括雙方主體的合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也包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一些管理規定(如支付勞務分包合同價款、支付工人工資、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等)。其中9.10、10.15兩條為雙方設定的告知權利的行使方式及逾期不行使權利的后果,主要目的就是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2、13條(不可抗力)、15、18條(安全事故及處理)、16條(施工變更)、19條(爭議)、21條(合同終止)等條款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3、14條(送達)、17條(支付程序)、12條(窩工確認)、11條(工期延遲)為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合同糾紛經常發生的節點,對此我們在本文本中對上列節點中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程序、方式、后果進行了明確闡述,以利于避免糾紛發生及事態擴大。
4、20條(合同解除)規定較為詳細,原因在于勞務分包合同只要出現解除的情況,絕大部分會發生雙方尖銳對立,事態難以控制。對此我們規定了三方面內容:一是解除條件,二是解除前雙方應當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手續,三是結算及支付后承包人無條件退場,并配合發包人的相應工作。本條內容權利設置傾向于承包人,義務設定傾向于發包人,主要原因在于提示發包人在簽訂合同,選擇勞務企業時要慎重,盡量避免合同解除的情況發生。
(三)專用條款:包括22-35條,主要是雙方自行約定的內容。
1、28條合同價款核算規則及構成方式、29條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兩條依據“分包合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28條中對采用建筑面積綜合單價方式核算的做出了詳細規定;29條中對合同價款支付程序做出了詳盡規定。
2、23條(圖紙)、24條(材料管理)、25條(質量標準)、26條(文明安全施工標準)因這幾項內容發生糾紛較少,處理起來相對簡單,故基本延續了原示范文本的表述方式。
3、22條(管理人員及權限)基本延續原表述方式,增加了勞動力管理員的相關內容。
4、27條送達是對14條的補充。
5、30條違約責任變化較大,主要是將違約責任分為兩類,一類是重大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也就是發生此類情況后不但對工程項目、合同雙方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會直接影響社會正常秩序,這些行為也是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予以糾正的。主要包含30.1.1(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30.1.2(發包人不按照約定結算價款)、30.2.4(承包人制造群體性事件)。這三種違約行為的責任較重,違約方不但要支付違約金,而且要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對方支付利息,由此造成對方的損失按照實際發生賠償,且賠償總額不受合同約定的上限限制。這樣規定的原因是:這三類違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在糾正,但有些市場主體仍然頂風作案,我們希望通過這三款規定,營造一個相對良好的市場分為,使這三種行為不但受行政主管部門的打擊,還要受到相對主體的經濟、法律手段的懲罰。另外,對于這三種違約行為,我們建議市場主體自行約定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的連帶責任,以規范直接責任人的行為。
本條其余的違約行為及責任是多年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條款,故變動不大。
6、31條特別約定是對30條30.1.1(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30.1.2(發包人不按照約定結算價款)、30.2.4(承包人制造群體性事件)的補充規定,主要一是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防止發包人采取不正當手段掠奪承包人正當利益;二是加大承包人發生群體性事件的成本(31.2、31.3款);三是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轉化為市場主體的約定(31.1、31.2款)。
(6)32條(爭議解決)、33條(合同份數)、34條(補充條款)、35條(附件)是合同雙方自行選擇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