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房屋建筑施工程勞務分包管理暫行辦法

導讀: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為,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保護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隊伍組織結構,促進建筑業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范本,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勞務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本辦法所稱勞務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對勞務分包項目進行組織和管理的人員。那么寧波市房屋建筑施工程勞務分包管理暫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為,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保護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隊伍組織結構,促進建筑業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范本,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勞務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本辦法所稱勞務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對勞務分包項目進行組織和管理的人員。關于寧波市房屋建筑施工程勞務分包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建筑工程用工行為,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保護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改善施工隊伍組織結構,促進建筑業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分包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
第四條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監督管理單位、寧波市建筑安裝管理處(以下簡稱各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負責對轄區內勞務分包活動進行監督服務管理。其中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由寧波市建筑安裝管理處具體負責。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勞務分包活動的企業須依法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證書,并到各建筑業管理部門辦理《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證》。
勞務分包企業不得超越資質許可范圍承接、組織建筑勞務作業;不得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轉讓、出借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擬對所承接的工程使用自有勞務人員作業的,該人員須持有相應崗位技能證書、且與本企業有合法勞動關系(須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勞務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必須使用自有的勞務作業人員,嚴禁勞務分包企業將承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七條 勞務作業發包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等方式,具體方式由發包人自行確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務發包人可采用將輔助材料、輔助機械等和人工費捆綁計價的清單計價分包模式。
第八條 鼓勵發展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勞務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充分發揮有形建筑市場服務功能,推行網上合同備案等信息化服務手段。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支持和鼓勵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向勞務分包企業轉型,形成相互依存,協調發展的建筑產業結構。
第九條 鼓勵項目勞務作業實行勞務整體承包。同一項目勞務作業類別原則上不能發包給不同勞務分包企業。
第十條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范本,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勞務發包人應當在勞務分包合同訂立后7個工作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
分包合同履行主體或內容發生變更時, 勞務發包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到各管理部門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勞務合同備案包括合同原件及勞務項目負責人、勞務隊長等信息。
第十一條 勞務分包作業項目施工實行勞務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本辦法所稱勞務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對勞務分包項目進行組織和管理的人員。勞務項目負責人須經培訓考核后方能上崗。
本辦法所稱勞務隊長,是指專業勞務作業隊伍的管理人員。勞務隊長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上崗,特種作業專業還應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勞務項目負責人和勞務隊長須同勞務分包企業有合法勞動關系,并在《寧波市建筑業行政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
第十二條 勞務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勞務項目負責人具備勞務隊長專業資格的可在同一勞務作業項目中兼任。
勞務項目負責人、勞務隊長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不得私自招用未經培訓、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人員。
第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須對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撥付、分包企業勞務用工、農民工工資發放等方面負總責;專業分包企業對其所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負相應責任;勞務分包企業對其所承包勞務作業部分的勞務用工、農民工工資發放等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務發包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
(二)按規定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
(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建筑勞務作業的類別、數量、延續時間、勞務分包企業名稱、勞務項目負責人、勞務隊長等信息;
(四)為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必要的臨時設施、作業要素和作業面;
(五)嚴格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分包價款。監督勞務分包企業統計出工記錄,編制工資表,按時發放勞務工工資;
(六)發現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勞務工工資,應主動介入、及時解決。
第十五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企業按規定設立安全、質量、工資管理等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定期組織現場檢查;
(二)同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有計劃地組織建筑勞務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上崗培訓和安全培訓;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綜合治理等政策;
(四)建立嚴格的建筑勞務工工資管理制度,編制工資支付表,接受勞務發包人監督。及時發放工資,并保存上述工資發放資料2年以上;
(五)在勞務作業現場派遣勞務項目負責人及相應管理人員;
(六)勞務作業過程中,應當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服從勞務發包人的調度安排,接受勞務發包人的監督管理確保建筑勞務作業的質量和安全;
(七)按有關規定為建筑勞務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勞務作業過程中,應拒絕執行危害質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業程序。
第十六條 勞務項目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同企業、項目部協調聯系,并將相關勞務作業信息傳達至勞務隊長。
(二)協助落實勞務工生產生活條件。每日入場前檢查作業部位安全保護措施,巡查勞務工勞動保護措施;
(三)統計施工完成工程量、勞務工出工記錄、編制月工資報表;
(四)檢查、協助勞務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五)建立完整的施工現場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勞務隊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指派組織勞務工開展勞務作業;
(二)負責現場勞務工每日出工記錄;
(三)對勞務工進行入場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業技術交底;
(四)督促班組勞務工及時與勞務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監理企業應審查勞務分包企業及相關人員資質、資格,督促勞務發包人及時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及時糾正,并上報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各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勞務分包活動的服務管理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分工和責任,建立健全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加大查處違法進行勞務分包和違法用工行為的力度。
第二十條 發現以下轉包、違法分包等建筑市場違法行為各管理部門須及時制止,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勞務發包人將勞務作業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
(二)勞務作業現場無勞務項目負責人或勞務項目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同勞務分包企業無合法的勞動關系的視同轉包;
(三)勞務發包人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企業,屬于違法分包;
(四)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勞務召集人、帶頭人或者“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或分包協議等行為,均視為違法用工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一條 各管理部門須加強勞務發包人、勞務分包企業及勞務項目負責人、勞務隊長信用信息動態管理工作,作為企業和相關人員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勞務發包人或者勞務分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勞務發包人未按規定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合同變更備案的;
(二)勞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分包價款的;
(三)勞務分包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信用證》的;
(四)勞務分包企業未編制工資支付表,未保存工資發放資料2年以上,未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五)勞務分包企業克扣或者拖欠勞務工工資的;
(六)勞務分包人或者勞務分包企業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
第二十三條 勞務項目負責人、勞務隊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一)雇用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上崗及安全操作資格證勞務工的;
(二)勞務分包施工現場無檔案資料或者檔案資料不完整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編制勞務工出工記錄及月工資報表的;
(五)因勞務項目負責人、勞務隊長管理責任拖欠勞務工工資,導致群體性事件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