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

導讀: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的勞務分包的實施及管理。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第七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初審同意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發證。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勞務分包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第十三條勞務分包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在省內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那么吉林省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的勞務分包的實施及管理。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第七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初審同意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發證。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勞務分包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第十三條勞務分包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在省內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關于吉林省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市(州)建委(建設局):
為了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勞務分包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吉林省建設廳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勞務分包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的勞務分包的實施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施工作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勞務分包管理。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五條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技術工人、作業機具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達到《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要求,取得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勞務分包作業。
第七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經初審同意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發證。
第八條新設立的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勞務分包系列);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六)企業與作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七)辦公場所證明;
(八)入股協議;
(九)驗資報告。
第九條勞務分包企業應在勞務分包資質序列內選擇一類作為主項資質,并可在勞務分包資質序列內選擇不高于主項資質的類別相近的資質作為增項。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
勞務分包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十一條年度內勞務分包企業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兩種以上下列行為或同一種行為連續發生兩次以上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類別、等級范圍承攬工程;
(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不到規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資;
(四)發生過四級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勞務分包企業年檢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年檢基本合格的,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已經為最低資質等級的,取消資質。
第十二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勞務分包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在省內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勞務分包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