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

導讀:
第三條 市建設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站具體管理勞務分包市場。第七條 接受勞務分包合同報送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對其發出合格憑證。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未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那么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條 市建設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站具體管理勞務分包市場。第七條 接受勞務分包合同報送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對其發出合格憑證。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未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關于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縣(市、區)建設局、開發區建設局、各建筑企業(含勞務企業、外來施工企業):
為規范房建和市政建設市場勞務秩序,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和諧發展,根據《建筑業》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從2010年3月1日起執行。
附:《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龍巖市房建和市政工程
勞務分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房建和市政建設市場勞務秩序,完善勞務分包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和諧發展,根據《建筑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有建筑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作業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市建設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站具體管理勞務分包市場。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單項工程建安合同額(或中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均應實行勞務分包。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擬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應當使用持有相應專業崗位技能證書、與本企業簽有勞動合同、并由本企業統一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的職工組成的自有勞務作業隊伍。
使用自有勞務作業隊伍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或在勞務作業開工l0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報送勞務作業人員身份證號、崗位技能證書、勞動合同編號、社保繳納證明、人員名冊等相關檔案材料進行登記。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沒有自有勞務作業隊伍的,應當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或在勞務作業開工10個工作日前,作為勞務發包人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不得分包給其它不具備建筑勞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由勞務發包人將勞務分包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各一份及《龍巖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登記表》兩份(附表2)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審查。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和結算方式等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合同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重新登記。
第七條 接受勞務分包合同報送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勞務分包合同主要內容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對其發出合格憑證。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令其改正,并報告市建設局。
第八條 勞務分包合同登記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當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事中和事后的監督檢查,重點核查合同主體是否發生變動、是否簽訂了補充協議、是否存在違反合同支付條款及可能導致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問題。發現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等建筑市場違法行為應當制止,并及時向市建設局報告。
對于承接業務合同的總額超過其注冊資本金15—20倍的建筑勞務企業,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實行重點監控,并及時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
第九條 市建設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時,應對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進行核驗。
第十條 勞務發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企業提供辦公、住宿、飲食、文化、衛生等臨時設施;負責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以及各勞務分包企業之間的協調和現場管理;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履約及綜合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指導、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未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項在建筑勞務分包價款中扣除。
第十一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向所承建項目委派項目勞務隊長等管理人員,負責對所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人員的生產安排、質量安全和工資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勞務發包人的協調和管理。
第十二條 勞務分包企業完成施工作業內容并經勞務發包人驗收進入下一步施工作業工序,即為工程質量責任履行完畢。禁止建筑勞務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價款。
第十三條 勞務分包企業現場作業人員中的特殊、關鍵崗位和主要技術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勞務企業全部作業人員中持有崗位技能證書的比例應當達到60%以上。
第十四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做好人員聘用、勞動合同簽訂、員工培訓、施工班組管理等基礎性工作。特別要加強勞務價款和工資收支、印章使用、經辦人員配備、證明材料歸檔等管理。
第十五條 實現勞務發包交易行為的規范化、透明化。勞務發包人應在勞務作業開工前向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報送真實有效的《建筑勞務分包計劃信息表》(附表1),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通過其網站向社會發布勞務發包信息。
市建設局門戶網站和交易中心通過其網站等提供建筑勞務分包計劃信息表和建筑勞務分包登記信息表的網上下載和信息接收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勞務發包人積極推行將輔助材料、輔助機械等和人工費捆綁計價的清單計價分包模式;支持有條件的勞務發包人針對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同勞務企業的實際,采取單項分包或其它帶有相對綜合性質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勵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向勞務分包企業轉化,為其業務發展創造必要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十七條 鼓勵勞務發包人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勞務分包企業。鼓勵勞務發包人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勞務發包交易,交易中心免收交易費,僅向勞務發包收取場地費。
第十八條 推薦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市【2003】168號文件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0214)。勞務分包合同應明確約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工期要求、安全生產責任、文明施工要求、勞務分包價款數額、計價方式和標準及結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擔保及分包商履約擔保、勞務人員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內容、執行條件和期限、監控方式、分包人的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分包人撥付勞保費等事項。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就所監理工程的勞務分包企業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及是否具備合同登記憑證進行審查核驗,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予記入監理日記,發現勞務分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不得簽發開工令;已進場施工的,應責令其退場;拒絕退場的應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報告。
第二十條 勞務發包人必須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額支付建筑勞務分包價款,不得違約拖欠、克扣或拒付。發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墊資帶資。
第二十一條 市建設培訓中心按照市建設局的部署,開展建筑工程項目勞務作業人員的崗位技能培訓鑒定和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勞務發包人或勞務分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有關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將不良行為記入檔案。
(一)勞務發包人未報送或所報送的建筑勞務分包登記信息虛假的;
(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勞務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社會保險的;
(三)勞務發包人未按規定辦理勞務分包合同登記的;
(四)勞務發包人未選擇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勞務分包企業的;
(五)勞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企業支付分包價款的;
(七)勞務分包企業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任務的;
(八)勞務分包企業未委派項目勞務隊長等管理人員的;
(九)勞務分包企業的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崗位技能證書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勞務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企業克扣或者拖欠員工工資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