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加強建筑市場中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

導讀:
本文針對目前在勞務分包中出現較多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應的管理辦法,以減少建筑勞務市場中的糾紛。1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領域勞務分包主要存在的問題1.1 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那么淺析如何加強建筑市場中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針對目前在勞務分包中出現較多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應的管理辦法,以減少建筑勞務市場中的糾紛。1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領域勞務分包主要存在的問題1.1 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關于淺析如何加強建筑市場中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在目前我國的建筑行業勞務市場中,勞務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還不成熟,施工企業不重視合同管理,對勞務合同的法律意識不強。本文針對目前在勞務分包中出現較多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應的管理辦法,以減少建筑勞務市場中的糾紛。
Abstract:In the labor marke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China, the subcontractor enterprise and the subcontractor‘s contract management are not matur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ay no attention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law awareness of labor contract is not strong. This paper analyzes many problems in the subcontractor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reduce the disputes in the labor market.
關鍵詞:建筑市場;勞務分包;農民工;合同管理
引言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領域的勞動用工行為和工資支付行為,解決施工企業中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各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文件),都陸續出臺了許多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但由于市場環境及部分市場主體單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誠信意識缺失、社會責任感不強,甚至出于轉嫁市場風險等原因,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背離法律法規的現象,加上“包工頭”仍是目前許多建筑施工中勞務分包的實質主體,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勞務糾紛頻發,甚至出現許多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安定及企業造成諸多不良影響。
1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領域勞務分包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一個工程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一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一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頭”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甚至是直接與項目部簽訂了合同,而且還存在“包工頭”簽了合同后再轉手分包給其他包工頭的現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轉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包工頭”眾多,市場混亂,使得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發包人利用買方的這種強勢,往往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簽合同先干活兒的現象。而承包人也一樣具有強勢,工人們往往在“包工頭”的授意下停工鬧事,利用合同漏洞講各種條件抬高合同價格。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進而引起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1.2 同中的價格條款中沒有單價分析表。一個工程在實際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內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負責基礎土方的修整、基礎和主體的砌筑、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澆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個綜合單價,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一個價格,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么計量和計價,砌筑中的普通磚是怎么計價,砌塊是怎么計價,澆筑混凝土時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人工澆筑是怎么計價。同樣在木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諸多這樣的現象。因為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在工程施工過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則無法計量工程進度款,如果這些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則也沒有相關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同樣不夠明確,一些工作究竟應該誰來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承發雙方爭執和糾紛就再所難免。[page]
1.3 合同條款中關于進度、質量、安全及現場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夠細,或不夠明確。在合同中對進度的要求只是一個總的工期要求,在實際發包中,往往是一個分包隊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項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進度制約,同時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發生變化,最后工期達不到合同要求,而發包人卻最后按合同辦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損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確勞保用品由誰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帶是由發包人統一提供還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備不明確,還有就是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是由發包人安裝還是由承包人自己設置不明確。對工序質量的檢查標準和規定不完善,平時在撥付進度款時沒有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就付了進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驗收時才發現問題,這時承包人合同款已經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場了,再讓承包人來返工處理就會引起很多麻煩。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供,僅寫明承包人進場必須遵守現場及發包人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這些制度里有很多處罰條款,這些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并不清楚,進場施工時往往會受到許多處罰,結算時被扣除這部分罰金就會很不高興,甚至引起糾紛。1.4 工人工資支付和完工結算的條款不合理、不明確,進度款支付不及時,完工時尾款遲遲不付,導致工人不能按時領到工資而恐慌或鬧事。在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缺少規定,對進度款的計量約定不明確;有的發包人在完工應該進行結算時,以沒有和建設單位結算、或還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沒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而勞務承包方因為沒有應急資金支付給工人就會導致工人集體性事件的發生。有的發包人在發放工程款時直接發到了“包工頭”的手中,而“包工頭”并沒有足額的發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頭”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發包人討要工資,而發包人為了避免事態擴大維護社會安定,則必須再支付給這批工人應得的工資。
上述幾方面的問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均比較常見,歸根結底還是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的不規范,承發包雙方的法律意識不強,合同管理工作不夠細致和重視,在施工過程中往往造成參建各方的經濟利益受損,影響企業形象。
2加強勞務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要響應建設部[2005]131號文件精神,發包人切實做好合同簽訂工作中對承包人的資質審查工作,杜絕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合同的形象。在選擇承包人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發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頭”不具備勞務資質,可以要求他們包括他們的每一個工人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審查勞務企業派遣到施工現場的每一個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勞務企業都為這些工人繳納了勞動保險及參加了社會保險。在招標或合同談判時,要求勞務企業要為工人繳納意外保險,并要求勞務企業具有安全管理人員和支付工人工資的保證金。同時,國家、各地方政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現場的每個工人是否都與勞務公司簽有用工合同,檢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勞務分包資質,對檢查出來的問題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對發包人及承包人給予行政處罰和通報批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