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形式

導讀:
中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并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議在《建筑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那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并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議在《建筑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關于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但是,關鍵的問題是,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并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于內部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并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對工程項目的承建不進行獨立管理,也不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僅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人在提供勞務期間屬臨時性質的勞務人員,對施工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質量安全問題均不能承擔責任。
主要從事公路、鐵路、電站、地鐵、橋梁、隧道、工民建等建設工程的專項勞務分包。公司具有較固定的各工種勞務人員數千名。
中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并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建設部又發布了一個《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該意見指導思想意在以發展勞務企業為突破口,建設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公司的長效機制,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調整全行業建筑隊伍組織結構,提高勞務隊伍的職業素質,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該意見的工作目標,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為此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簡化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等,其目的就是規范建筑工程的勞務分包。但中國的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筑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筑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范,從事建筑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形式的全部內容。勞務分包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人力物力資源,達到資源的最優解。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