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準規定是怎樣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要有效,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準規定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要有效,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關于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準規定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首先,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要有效,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條件,即可生效。
根據《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方,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方。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分包方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實踐中,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將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來完成。
建筑工程(英文名:building engineering),為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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