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抵債價值的確定

導讀:
第十二條抵債價值一般根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第十三條抵債價值由各分支行與債務人協商確定的,在確定前應對抵債資產價格構成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包括基于抵債行為發生的各項稅費。以房地產、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抵債的,原則上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可按照市場價、購置價或建造成本價孰低的原則與債務人協商確定抵債價值。?第十四條在以物抵債過程中,發生的評估、過戶等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無力承擔的,按抵債價值扣除上述費用后的凈值沖減債務本息。那么交通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抵債價值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二條抵債價值一般根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第十三條抵債價值由各分支行與債務人協商確定的,在確定前應對抵債資產價格構成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包括基于抵債行為發生的各項稅費。以房地產、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抵債的,原則上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可按照市場價、購置價或建造成本價孰低的原則與債務人協商確定抵債價值。?第十四條在以物抵債過程中,發生的評估、過戶等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無力承擔的,按抵債價值扣除上述費用后的凈值沖減債務本息。關于交通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抵債價值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債價值的確定
?第十二條抵債價值一般根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分支行應當依法維護我行的合法權益,合理確定抵債資產價值。
?第十三條抵債價值由各分支行與債務人協商確定的,在確定前應對抵債資產價格構成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包括基于抵債行為發生的各項稅費。以房地產、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抵債的,原則上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可按照市場價、購置價或建造成本價孰低的原則與債務人協商確定抵債價值。
?第十四條在以物抵債過程中,發生的評估、過戶等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無力承擔的,按抵債價值扣除上述費用后的凈值沖減債務本息。
?第十五條抵債價值高于債務本息且抵債資產不能分割的,銀行接受后在變現前不得以貨幣資金將差額退還債務人,可與債務人和保證人協議,將其差額列入保證金科目設專戶管理,待變現后將抵扣債務本息及支付變現費用后的剩余部分退還債務人。
?第十六條抵債價值不足抵償債務本息的,債權行應繼續向原債務人和保證人追索差額。原債務人和保證人確實無力償還的,作為呆賬或壞賬損失,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上報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