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以物抵債的基本條件

導讀:
第七條以物抵債必須依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第八條以物抵債協議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方能生效的,必須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二)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財產價值的。(四)財產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財產。(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范圍的房屋、土地使用權。那么交通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以物抵債的基本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條以物抵債必須依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第八條以物抵債協議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方能生效的,必須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二)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財產價值的。(四)財產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財產。(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范圍的房屋、土地使用權。關于交通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以物抵債的基本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物抵債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以物抵債必須依據法院及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相關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協議辦理。
?第八條以物抵債協議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方能生效的,必須辦理報批或登記手續。
?第九條抵債資產為國有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機關批準方能轉讓的,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條下列財產一般不得用于抵償債務,如有特殊情況,需逐筆報總行審批: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財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四)財產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財產。
(六)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藥衛生設施等。
(七)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范圍的房屋、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財產。
?第十一條各分支行不得對企業實行整體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