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員會委托鑒定工作管理辦法

導讀:
第三條本委委托鑒定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規則的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第六條 仲裁員、本委工作人員及受托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委托鑒定中,必須堅持公正原則,嚴禁謀取私利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委托事項,自覺接受本委的監督和管理。申報的基本條件由本委根據鑒定機構行業的發展狀況、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本委委托鑒定的需求確定。本委辦公室編制鑒定機構名冊,經主任辦公會議決定后公布。那么廣州仲裁委員會委托鑒定工作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條本委委托鑒定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規則的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第六條 仲裁員、本委工作人員及受托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委托鑒定中,必須堅持公正原則,嚴禁謀取私利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委托事項,自覺接受本委的監督和管理。申報的基本條件由本委根據鑒定機構行業的發展狀況、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本委委托鑒定的需求確定。本委辦公室編制鑒定機構名冊,經主任辦公會議決定后公布。關于廣州仲裁委員會委托鑒定工作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文導航】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委托鑒定機構名冊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章 鑒定機構的選定
第四章 委托鑒定的實施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則
正文:
為規范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對外委托鑒定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仲裁案件的客觀、公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仲裁委托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鑒定,是指仲裁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依據職權和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檢驗、評估、審計的活動。
第二條 委托鑒定的范圍包括:財務審計、工程造價、工程質量、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股權評估、房屋安全、文書鑒定、價格鑒定等類別。
第三條本委委托鑒定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法和本委仲裁規則的規定,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委托鑒定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實行委托鑒定機構名冊制度。
第五條 本委辦公室為委托鑒定管理部門,負責本委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名冊的建立和管理、鑒定機構的選定以及鑒定活動的監督協調工作。
第六條 仲裁員、本委工作人員及受托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委托鑒定中,必須堅持公正原則,嚴禁謀取私利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章 委托鑒定機構名冊的建立和管理
第七條 本委選擇委托鑒定機構,實行自愿參與、公平競爭、擇優選錄的原則。
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委托事項,自覺接受本委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申請入冊的鑒定機構應具備申報的基本條件。申報的基本條件由本委根據鑒定機構行業的發展狀況、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及本委委托鑒定的需求確定。
本委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入冊機構的類別和數量。名冊中同專業的專業機構應一般不少于5家,同專業的專業機構不足5家的除外。每類別數量控制在5-8家。本委辦公室編制鑒定機構名冊,經主任辦公會議決定后公布。
第九條 擇優選定鑒定機構時,以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收費水平等因素作為排序、擇優選定的依據。
第十條 自愿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明確其申請的鑒定類別,分類向本委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材料:
(一)機構簡介和主要工作范圍;
(二)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行政事業單位性質的應提交相應的文件);
(三)經年檢合格的機構資質、資格證書副本、行業許可證副本;
(四)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名單以及相關資質、資格、職稱證書;
(五)機構營業場所證明及設備簡介;
(六)注資證明及資產明細表;
(七)機構近年的經營業績及納稅情況;
(八)機構使用的委托鑒定合同版本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本委辦公室對鑒定機構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可采取核對原件、網上查詢、實地考察、征詢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意見等方式。[page]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委每兩年進行一次鑒定機構名冊的調整審核工作。同時,每年的四月份對入選機構的年審資料進行審驗。年審不合格或不參加年審的,可以中途取消其受托資格。
第十三條 鑒定機構應當接受本委年度審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及行業年檢情況;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本委辦公室建立入冊機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定期對入冊機構進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對名冊中的專業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不履行義務或者違反相關規定的專業機構,本委辦公室將及時予以指正,并視情節輕重,暫停其3至6個月的候選資格;對亂收鑒定費、故意出具錯誤鑒定結論、不依法履行出庭義務的,撤銷其入冊資格,并通報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 鑒定機構的選定
第十五條 確定受托鑒定機構采取當事人協商選定、搖珠隨機選定、本委指定三種方式。
第十六條 仲裁庭決定需要對于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詢問當事人選擇何種方式確定鑒定機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機構的,案件經辦秘書應向當事人提供該類別的鑒定機構名冊,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鑒定機構。雙方當事人均要求當面協商選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選擇鑒定機構的時間、地點。
第十八條 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機構的,一般應從本委委托鑒定機構名冊中選取。雙方當事人均要求,且能選定一致的鑒定機構的,可以在本委委托鑒定機構名冊外選取。
第十九條 當事人當面協商選定鑒定機構的,應在案件經辦秘書在場主持下進行。
在當事人協商選定過程中,案件經辦秘書不得強迫或示意、誘導當事人進行選擇。
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鑒定機構的,案件經辦秘書應當對雙方協商選定的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歸入案件卷宗備查。
鑒定機構確定后,案件經辦秘書應將選定結果報送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鑒定機構或在規定時間內無故不到場協商選定鑒定機構或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本委從本委委托鑒定機構名冊中隨機選定或指定。
第二十一條 搖珠隨機選定的方式依照本委制定的《廣州仲裁委員會確定鑒定機構搖珠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委指定鑒定機構的,由案件經辦秘書填寫委托鑒定申請,報部門領導批準后,提交辦公室,由辦公室以隨機的方式在本委委托鑒定機構名冊中確定受托鑒定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委指定鑒定機構的,辦公室在案件經辦部門遞交的委托鑒定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確定鑒定機構,并書面通知案件經辦秘書。
案件經辦秘書收到確定鑒定機構的書面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案件當事人,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確定的鑒定機構需要回避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案件經辦秘書及時提出,案件經辦秘書收到當事人的回避要求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匯報。
當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辦公室應及時重新指定鑒定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名冊中的該類別鑒定機構僅有一家時,在不違反回避規定的前提下,即為案件的鑒定機構。
第二十五條 委托要求超出本委鑒定機構名冊范圍的,由案件經辦秘書根據委托要求從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中選取,并征求當事人意見。當事人也可以向本委提供相關鑒定機構的信息,經辦公室審查認為符合委托條件的,應當聽取其他當事人意見。如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案件經辦秘書從其他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中確定,并在確定后報辦公室備案。[page]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確定后,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案件經辦秘書應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鑒定機構出具委托書并通知該鑒定機構審查材料。鑒定機構審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辦理委托手續,并由鑒定機構出具接受材料清單交案件經辦秘書存檔。審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當事人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選擇或者隨機選定或者由本委指定。
鑒定機構不接受委托的,應當說明原因。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在規定時間內不明確表示是否接受委托的,取消其接受本委委托的資格。
第四章 委托鑒定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鑒定機構確定后,辦公室應當指派專人負責案件委托鑒定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涉及鑒定委托書的遞交、現場勘察、材料送檢等具體事項,由該案經辦秘書辦理。
第二十八條 案件經辦秘書在與受托鑒定機構辦理鑒定委托程序中,應承擔如下職責:
(一)遞交鑒定委托書;
(二)組織當事人與鑒定機構確定鑒定費用的數額,并按照本委財務有關制度對當事人預繳的鑒定費用進行收付管理;
(三)與受托鑒定機構簽訂委托鑒定合同,并復印合同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在與受托鑒定機構辦理鑒定委托程序中,應承擔如下職責:
(一)協調案件經辦秘書與受托鑒定機構建立鑒定委托關系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二)處理對仲裁庭、受托鑒定機構、案件經辦秘書在鑒定過程中不良行為的投訴;
(三)督促受托鑒定機構依法履行義務。
第三十條 案件經辦秘書在案件進入鑒定程序后,工作程序如下:
(一)負責鑒定過程中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鑒定報告等材料的送達工作。經質證確定的當事人舉證材料、相關案件材料等鑒定所需的相關材料由案件經辦秘書移送給受托鑒定機構,并由受托鑒定機構出具接收材料清單;
(二)鑒定案件需要勘驗現場的,由案件經辦秘書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受托鑒定機構和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工作的進行。勘驗應制作勘驗筆錄;
(三)根據受托鑒定機構的要求,需要補充鑒定證據材料的,由案件經辦秘書提交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材料。仲裁庭決定同意的,應明確補充證據材料的時間,由案件經辦秘書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的材料經案件經辦秘書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確認后,移送受托鑒定機構。當事人私自向受托鑒定機構送交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依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材料,不影響鑒定程序的進行;
(四)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初稿應送交案件經辦秘書,案件經辦秘書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給仲裁庭,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對報告初稿有異議的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異議,并提供證據及相關材料,期限由仲裁庭根據案情確定,一般為l0個工作日;
(五)案件經辦秘書應將當事人的異議意見轉交受托鑒定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及證據材料,受托鑒定機構應當認真審查,自主決定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受托鑒定機構一般應在10天內對異議的內容進行復核和解釋,并將修正后的鑒定報告終稿送交給案件經辦秘書;
(六)在受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終稿后,案件經辦秘書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給仲裁庭,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同時安排開庭;
(七)在受托鑒定機構出具正式鑒定報告后,依照委托鑒定合同的約定辦理支付鑒定費用相關手續;
(八)跟進、協調有關事務。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在案件進入鑒定程序后,應承擔如下職責:
(一)協調案件經辦秘書與受托鑒定機構進入鑒定程序后有關事務,處理案件經辦秘書無法自行解決的問題;
(二)對案件經辦秘書辦理鑒定工作進行監督,防止鑒定工作無故拖延。[page]
第三十二條 涉及到舉證時效、證據的質證與采信等影響當事人相關實體權利義務的事項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三條 案件經辦秘書在確定受托鑒定機構后3個工作日內向該鑒定機構出具委托書,委托書內容包括:
(一)委托鑒定標的的名稱、地點等現狀情況;
(二)委托鑒定目的、要求和鑒定的基準日;
(三)委托鑒定期限要求;
(四)委托材料清單;
(五)鑒定費用的支付方式;
(六)委托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委托事項應當與仲裁庭的要求一致。
第三十四條 受托鑒定機構應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內容應包括:
(一)具體鑒定事項、鑒定工作方式與需時、當事人需提供的鑒定材料清單;
(二)預收經費的數額(附收費依據及法定的收費標準);
(三)對可能對檢材造成損耗的委托,應在通知書中明確,并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四)對可能無法得出鑒定結論的委托,應聲明并明確無法得出鑒定結論時的收費方式;
(五)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其他應通知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鑒定費用原則上由提出鑒定請求一方預付,特殊情況由仲裁庭合議確定鑒定費用預付方案。仲裁庭自行決定鑒定的,由仲裁庭決定預付方案。
第三十六條 案件經辦秘書收到受托鑒定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指定時間、地點在案件經辦秘書主持下與受托鑒定機構商談委托費用。委托費用主要由當事人與受托鑒定機構協商,委托費用數額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標準計算。
第三十七條 確定委托費用數額后,案件經辦秘書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預付費用一方當事人發出預付費通知。預付費用一方當事人應在收到預付費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費用預交至本委指定帳戶。
預付費用一方當事人在收到預付費通知書后未在規定期限辦理預付費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仲裁庭可按其放棄鑒定委托要求處理,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預付鑒定費用后,案件經辦秘書應在3個工作日內聯系受托鑒定機構并簽訂委托鑒定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鑒定合同內容參照委托書,并應明確委托鑒定費用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八條 受托鑒定機構在受理本委鑒定委托后,不得與當事人私下接觸,需要當事人配合的,應通過案件經辦秘書聯系。
第三十九條 接受本委委托的鑒定機構,一般應在30天內完成鑒定。疑難、復雜案件應在60天內完成。
不能按時完成的,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書面向案件經辦秘書申請延長時限,由案件經辦秘書請示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時限或撤回委托,并根據仲裁庭的意見確定延長的時間或重新選定鑒定機構,同時將仲裁庭的決定報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條 受托鑒定機構應當根據委托要求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書:
(1)委托單位和受托單位名稱;
(2)委托鑒定標的物的概況,如權屬、位置、數量、瑕疵等;
(3)鑒定目的和基準時間;
(4)關于鑒定的依據、原則、方法以及鑒定過程的說明;
(5)鑒定結果和鑒定報告的起止時間;
(6)委托鑒定合同的復印件、鑒定機構的蓋章和鑒定人的簽名以及資質證書復印件等附件;
(7)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受托鑒定機構應對其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收到鑒定報告后,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可以包括:(1)鑒定報告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規范和委托要求作出;(2)鑒定報告對鑒定標的物的描述是否準確真實;(3)鑒定結果是否存在明顯不合理;(4)鑒定報告是否存在遺漏或者重復;(5)鑒定報告簽署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6)其他應當依法審查的內容。[page]
經審查發現鑒定報告存在明顯錯誤的,應要求鑒定機構作出修正。鑒定機構拒絕修正的,本委可以撤銷委托,另行選定機構重新鑒定。
第四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委托鑒定程序:
(一)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所需材料的;
(二)當事人不配合提供相關材料,經案件經辦秘書催告仍不配合的;
(三)委托鑒定過程中撤案或者調解結案的;
(四)在規定期限,不繳納相關費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使委托鑒定無法進行的。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或者受托鑒定機構認為需終止委托鑒定的,由案件經辦秘書負責辦理,并向辦公室書面說明終止委托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補充鑒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需要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三)當事人對鑒定機構的結論有異議,仲裁庭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鑒定的。
補充鑒定一般由原受托鑒定機構進行。當事人提出特別要求且仲裁庭認為必要的,也可以由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補充鑒定的程序依照原委托鑒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資質的;
(二)送鑒定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不當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鑒定機構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審查決定。
第四十六條 在委托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確定鑒定機構:
(一)受托鑒定機構拒絕接受委托的;
(二)受托鑒定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的;
(三)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鑒定項目的;
(四)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與鑒定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仲裁鑒定程序公正進行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指定鑒定人代表出庭,案件經辦秘書應當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仲裁庭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受托鑒定機構代表出庭時,應當出示有關鑒定資質證書及其在委托鑒定事項中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十八條 受托鑒定機構不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義務和向當事人解答有關問題的,案件經辦秘書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四十九條 委托鑒定事項完成后,案件經辦秘書應將委托書、確認受托鑒定機構材料、限期補充材料通知、現場勘驗通知、委托鑒定結果及其他應歸檔的材料作為案件材料歸檔。
第五十條 辦公室對本委的委托鑒定案件及時進行分類統計,每年制作匯總報告。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委發現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責令其糾正或取消其受托資格: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受理委托鑒定業務的;
(二)未按期完成委托事項的;
(三)因技術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獲取受托資格的;
(五)在鑒定過程中私自會見當事人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經本委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七)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損害本委利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與本委之前的相關規定不同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委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