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導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全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科學、公平、公正地解決工程質量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質量鑒定是指質量鑒定機構應有關單位申請,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現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鑒定管理工作。工程質量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機構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均可申請委托相應的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第十一條 申請委托人應提出工程質量鑒定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和技術檔案資料及便利條件。那么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全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科學、公平、公正地解決工程質量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質量鑒定是指質量鑒定機構應有關單位申請,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現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鑒定管理工作。工程質量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機構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均可申請委托相應的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第十一條 申請委托人應提出工程質量鑒定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和技術檔案資料及便利條件。關于湖北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一和規范全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科學、公平、公正地解決工程質量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納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質量鑒定是指質量鑒定機構應有關單位申請,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現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四條質量鑒定工作必須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確保鑒定工作質量。
第五條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質量鑒定(以下簡稱工程質量鑒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鑒定管理工作。
第六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在建工程(含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裝修工程)或已建成工程的質量鑒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為省級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其職責是:
(一)對全省的工程質量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受理影響結構安全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造成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缺陷、預計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工程質量鑒定;
(三)受省建設廳委派,組織工程建設專家對省內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四)受理市級以上工程質量鑒定的省內終局裁定。
第八條市、州、直管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市級質量鑒定機構,其職責是:
(一)受理市、州、直管市轄區內預計經濟損失低于100萬元的工程質量的鑒定;
(二)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組織工程建設專家對轄區內的一般工程質量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三)受理縣(區)級一般工程質量問題鑒定的市內終局裁定。
第九條縣(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縣(區)級質量鑒定機構,其職責是:
(一)受理縣(區)轄區內預計經濟損失低于30萬元工程質量問題的鑒定;
(二)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進行質量鑒定。
第三章申請
第十條工程質量鑒定采用申請委托制。工程質量各方責任主體和相關機構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均可申請委托相應的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申請委托人應提出工程質量鑒定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和技術檔案資料及便利條件。被鑒定工程的相關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應積極配合,有義務為鑒定工作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申請委托人經當地質量鑒定機構同意,可申請委托上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技術復雜、難度大,鑒定工作有困難的工程;
(二)申請委托人堅持要求上一級鑒定機構鑒定,經協調無效的;
(三)對當地質量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有爭議時,當事方可在質量鑒定書出具15日內向上一級質量鑒定機構申請委托。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鑒定費用(含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工作人員勞務費用等)由委托方支付。
第四章受理
第十四條以下委托工程項目,各級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可不予受理:
(一)危房鑒定;
(二)已進入司法程序、行政復議的工程質量鑒定;
(三)工程質量已經終局裁定的;
(四)與工程建設質量無關的;
(五)不承諾承擔支付工程質量鑒定費用的。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受理的鑒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工程質量鑒定申請委托審查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通知委托單位(人),能即時答復的,應當面答復委托人;
(二)工程質量鑒定工作(不含工程質量檢測所耗用的工作日)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在60個工作日內。
第五章鑒定程序
第十六條各級質量鑒定機構應按以下程序開展工程質量鑒定工作:
(一)工程質量鑒定受理審查;
(二)申請委托單位填寫《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委托申請表》;
(三)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選派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組成質量鑒定專家組;
(四)實地核查工程質量情況,審閱相關工程技術資料檔案,聽取有關方面的申訴;
(五)專家組制定鑒定工作計劃、提出工程質量檢測方案;
(六)依據工程實物質量核查情況和檢測報告數據,研究論證工程質量鑒定結果;
(七)通知申請委托方工程質量鑒定結果,正式簽發《建筑工程質量鑒定書》。
第六章罰則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鑒定結果無效,所有鑒定費用應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擅自開展質量鑒定活動的;
(二)質量鑒定機構或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鑒定程序,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
(三)質量鑒定機構或工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工程質量鑒定委托單位(人)及鑒定結論涉及責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法律法規的,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一)委托單位(人)對工程質量鑒定結論不服,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而采用過激方式造成后果的;
(二)工程質量鑒定結果涉及責任單位(人)不服,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而采用過激方式造成后果的。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