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實施辦法

導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和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規范工程建設秩序,明確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證鑒定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公正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鑒定是指鑒定機構受有關單位或個人委托,對新建建筑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文件和相關規范規定作出評價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那么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實施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和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規范工程建設秩序,明確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證鑒定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公正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鑒定是指鑒定機構受有關單位或個人委托,對新建建筑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文件和相關規范規定作出評價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關于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實施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建筑工程質量鑒定和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規范工程建設秩序,明確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保證鑒定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公正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新建、已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及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質量鑒定是指鑒定機構受有關單位或個人委托,對新建建筑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文件和相關規范規定作出評價并出具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四條鑒定工作必須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確保鑒定工作質量。
第五條萬源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和房屋安全性鑒定的管理工作,委托萬源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鑒定范圍
第六條下列情況應進行建筑工程質量鑒定:
1、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工程已開工,分部分項工程未經五方責任主體認定和質量監督的,應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質量鑒定;
2、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質量事故,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時需要進行質量鑒定的;
3、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需要判斷房屋可靠性的;
4、工程建設過程中,隱蔽工程未經檢查驗收即自行隱蔽的;
5、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缺失,需要進行質量鑒定的;
6、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進行鑒定的。
第七條下列情況應進行建筑工程安全性鑒定:
1、工程建設時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完工后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前應進行安全性鑒定;
2、建筑物超過設計基準期需要繼續使用的;
3、建筑工程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主體結構開裂、局部倒塌等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4、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檢查。
5、既有建筑改造、改變使用功能、改變使用條件的,應先進行安全性鑒定;
6、重要特殊房屋,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鑒定的如:學校、幼兒園、影劇院、政府辦公樓和其它公共建筑。
7、既有房屋遭受地震災害、洪水、爆炸、撞擊等偶然突發性事件,在恢復使用前應進行安全性鑒定。
8、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
第三章委托
第八條受理委托: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簽訂委托鑒定協議明確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
第九條申請委托人有義務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相關證據和技術檔案資料,并為鑒定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提供相關資料有:基本建設手續、工程地勘報告、設計圖紙、施工質量控制資料、檢測報告等。
第十一條當有以下情況時,申請委托人可請上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技術復雜、難度大、工作有困難的工程。
2、申請委托人堅持要求上一級鑒定機構的。
3、對鑒定結論有爭議時,可在鑒定報告出具15日內向上級質量鑒定機構申請委托。
第十二條對提出司法訴訟的鑒定,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的司法鑒定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鑒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四章受理
第十四條鑒定申請委托受理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通知委托人,能及時答復的,應當面答復委托人。
第十五條鑒定工作(不含工程質量檢測所耗用的工作日)一般應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疑難的應在40個工作日內。
第十六條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組織有資質的相關工程技術人員2人以上(含2人),成立鑒定小組。
第五章鑒定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鑒定工作原則上按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1、工程質量或房屋安全鑒定受理審查;
2、簽定委托鑒定協議;
3、組成鑒定小組;
4、初始調查。調查分析有關工程建設的原始資料,根據工程資料的完整性,可信性和工程的復雜度,工程或房屋質量現狀和委托鑒定的目的,按照有針對性、規范性、科學性定量和定性結合等原則,制定鑒定檢測工作方案。
5、現場勘驗檢測。工程質量鑒定主要是現場對觀感質量評定和涉及對結構安全性方面,使用功能以及安全使用性能方面進行檢測和確定工程的質量是否滿足標準規范,質量是否合格,能否保證安全使用。
6、在初始調查時,如確認該工程存在重大設計問題(涉及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向市規劃和建設局報告,并由申請委托人委托審圖機構進行設計審查,出具相應的設計審查報告。在現場勘驗檢測時,若發現工程有重大設計變更又無設計變更依據時,由申請委托人委托原設計單位對變更進行驗算和復核,出據驗算結論,作為鑒定報告的附件。
7、對調查、查勘、核查、檢測的結果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價,確定其質量狀況、質量等級或房屋可靠性等級,形成鑒定結論。
8、處理及建議。根據鑒定結論提出是否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以及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的建議。
9、鑒定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委托人)概況;
(2)、鑒定依據;
(3)、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
(4)、工程(房屋)質量現狀或具體情況;
(5)、產生工程質量事故(損壞)的原因;
(6)、鑒定結論及建議;
(7)、檢測鑒定人員;
(8)、附件。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八條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在鑒定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和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鑒定人員違反管理規定,出具虛假鑒定結論以及因過錯導致鑒定結論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萬源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2009年3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