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實施日期)

導讀:
第二條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與分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危險化學品鑒定標準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第四條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化學品危險性鑒別的依據都包含什么內容?
1、危化品包裝的檢驗依據:
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海關總署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貿易合同中高于以上規定的技術要求。
2、危化品常見的檢驗依據:
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制度”);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簡稱“TDG法規”);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IMDGcode規則”);
《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3000系列標準)、《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規程》(SN/T0370系列標準)等。
危險化學品鑒定標準
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與分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或者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評估,確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類別。第四條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第六條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進行仲裁,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情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的評估與審核,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信息管理系統,為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第七條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鑒定工作,保證鑒定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鑒定結果負責。第八條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以下統稱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性辨識,對其中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化學品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化學品單位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不得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九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向鑒定機構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樣品,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二)鑒定機構收到鑒定申請后,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相關的物理危險性外,對其他物理危險性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情況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送檢樣品應當至少保存180日,有關檔案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第十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加壓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等相關的物理危險性;
(二)與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相關的蒸氣壓、自燃溫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學穩定性和反應性等。第十一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申請鑒定單位名稱;
(三)鑒定項目以及所用標準、方法;
(四)儀器設備信息;
(五)鑒定結果;
(六)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第十三條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鑒定報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險性數據資料,編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數據及其來源;
(四)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