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標準規范以及賠償制度有哪些規定

導讀:
(一)制訂統一的傷殘鑒定標準人身是一個統一的機體,是由各種組織、器官、系統有機結合而成的。當然,各類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為了處理好這些案件,在統一傷殘鑒定標準及規范的賠償制度下,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適當制定一些特殊條款或實施辦法。那么傷殘鑒定標準規范以及賠償制度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制訂統一的傷殘鑒定標準人身是一個統一的機體,是由各種組織、器官、系統有機結合而成的。當然,各類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為了處理好這些案件,在統一傷殘鑒定標準及規范的賠償制度下,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適當制定一些特殊條款或實施辦法。關于傷殘鑒定標準規范以及賠償制度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制訂統一的傷殘鑒定標準
人身是一個統一的機體,是由各種組織、器官、系統有機結合而成的。傷殘鑒定是對受傷者組織器官功能狀態及其對醫療、護理依賴程度,根據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交心理活動能力等方面的影響程度來評定其傷殘等級,不論他是什么民族或是哪個國家,也不論他從事什么樣的職業和勞動,除了男女之外,他們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都是一樣的,因此,評定人體組織器官功能狀態的傷殘鑒定標準應該是統一的,制訂統一的鑒定標準也是可能的。另外,勞動能力喪失與傷殘是兩個十分相近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傷殘是指因損傷所致的人體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勞動能力喪失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功能障礙而導致的勞動能力下降或完全喪失,前者側重于組織器官的功能障礙,后者側重于因組織器官功能障礙而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一般來講,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程度基本上反映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兩者有時是通有的,因而依據傷殘等級來劃分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也應該是統一的。
(二)規范賠償制度
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對賠償勞動能力喪失所采用的標準即不是以勞動所得為喪失標準,也不是以勞動能力為喪失標準,而是以生活來源為喪失標準。首先,按照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不是受害人受傷前后勞動收入之間的差額,因而與勞動所得喪失沒有密切的關系;其次,我國法律規定了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給予賠償,但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在這里只是受害人獲得生活補助多少的依據。由于我國賠償法采用的是生活來源喪失標準,賠償時既不考慮受害人的教育程度,也不考慮受家人的職業特點及其他勞動能力的構成因素,因而,對我國的人身損害致殘賠償標準進行規范是可行的。
1、規定統一的賠償范圍:即各種損害致人身殘疾的,應按傷殘等級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賠償殘疾用具費,以及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
2、統一賠償的參照標準:由于我國殘疾賠償是以殘疾者生活來源喪失為標準,因而制定統一賠償的參照標準是切實可行的。但統一的參照標準并不是簡單地制定一個數字來作為所有人的生活標準,而是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狀況分行業、分類別確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生活標準。本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比較合理。即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狀況公布該年度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生活費標準,作為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賠償的共同參照標準。
3、規定統一的賠償期限。現行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期限,有兩種規定,其一是終身賠償;其二是賠償一定年限,一般是20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為30年。相比較而言,實行終身賠償對受害人來說是最合理最公平的,但難于計算具體年限,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法律精神即“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本人認為,最合理的賠償期限為30年,并分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按年齡進行加減,這樣對受害人和加害人來說都是最合理的做法。
當然,各類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案件都有其特殊性,為了處理好這些案件,在統一傷殘鑒定標準及規范的賠償制度下,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適當制定一些特殊條款或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