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

導讀: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行為,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和省交通廳《浙江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那么嘉興市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行為,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和省交通廳《浙江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關于嘉興市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行為,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和省交通廳《浙江省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市管公路工程,大修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工程質量鑒定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其中鄉村康莊工程由縣(市、區)工程質量監督組組織實施,其余的市管項目由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實施。
必要時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承擔檢測工作。
第四條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分交工驗收前質量檢測(以下簡稱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驗收前質量鑒定(以下簡稱竣工質量鑒定)兩個階段進行。
交工質量檢測是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進行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評價合同段(單位工程)及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及設計和規范要求,是否可以進行后續工程的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并為竣工質量鑒定提供基礎資料和評定依據。
竣工質量鑒定是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對經過試運營期后的公路工程進行實體復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及評定打分,綜合評價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狀況,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
第五條公路工程質量鑒定依據:
(一)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及圖紙;
(二)批準的工程變更設計文件及圖紙;
(三)批準或確認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文件;
(五)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公路工程標準、規范、規程及相關規定;
(六)質量監督機構在監督過程中的檢查、檢測資料及抽查意見等。
第二章交工質量檢測
第六條交工質量檢測分中間質量檢測和建設項目(合同段)完工后交工質量檢測兩個階段進行。
中間質量檢測是指質量監督機構對某合同段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進行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提出是否可以進行后續工程的施工。
建設項目(合同段)交工質量檢測是指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項目或已完工的合同段進行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質量保證資料審查,提出建設項目(合同段)是否可以進行交工驗收。
第七條中間質量檢測
下列各階段項目法人應通知質量監督機構進行中間質量檢測,未經中間質量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后續工程的施工。
(一)路基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后進入路面工程施工前;
(二)路面基層(底基層)部分或全部完工后進入路面面層施工前;
(三)橋梁工程下部完成后,進入梁板安裝或上部構造施工前;
(四)交通標志材料進場后、開始安裝前;
(五)質量監督通知書中明確的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完工后進入后續工程施工前。
部分完工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申請中間質量檢測路段的連續長度不少于2公里。
第八條質量監督機構接到中間質量檢測通知后,應及時組織中間質量檢測,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出具中間質量檢測意見書。
第九條建設項目(合同段)交工質量檢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單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保證資料已完成;
(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十條公路工程項目(合同段)具備交工質量檢測條件后,由項目法人向質量監督機構提出交工質量檢測的書面申請。質量監督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4日內,對于符合交工質量檢測條件的,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組織交工質量檢測;對不符合交工質量檢測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交工質量檢測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交工質量檢測須提交的材料
(一)交工質量檢測申請書;
(二)工程基本情況表;
(三)建設、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的總結報告;
(四)施工自檢及監理評定資料;
第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在建設項目(合同段)交工質量檢測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法人出具建設項目(合同段)交工質量檢測意見書,并按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未經交工質量檢測或者雖經交工質量檢測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組織交工驗收,必須經整改或整修并符合設計或規定要求后方可組織交工驗收。
(一)構造物混凝土強度、路面面層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彎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標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F80)評定有任一項不合格的;
(二)樁基的無破損檢測、預應力構件的張拉應力、橋梁荷載試驗等有任一項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橋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過規范要求的裂縫的;
(三)橋梁通航凈空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四)重要支擋工程存在嚴重變形或高填方有嚴重沉陷變形或高邊坡存在失穩現象的;
(五)工程外觀存在嚴重缺陷、存在安全隱患或已降低服務水平的;
(六)質量保證資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檢查項目不全、頻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數據,不能有效證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藝及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或資料反映出的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不能保證安全運營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章竣工質量鑒定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竣工質量鑒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后;
(二)交工質量檢測意見書和交工驗收時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經處理完畢,并經監理工程師檢驗、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各參建單位已按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四)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內新出現的質量問題或缺陷已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處理完畢,并形成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公路工程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條件后,項目法人應及時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竣工質量鑒定。質量監督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4日內,對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條件的,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質量鑒定;對不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竣工質量鑒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申請竣工質量鑒定須提交的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鑒定申請書;
(二)交工質量檢測意見書及交工驗收報告所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處理或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及質量證明文件;
(三)試運營期內新出現的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處理情況及質量證明文件;
(四)監理工作及施工管理初步評價表;
(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六)合同段工程結算價一覽表;
第十七條質量監督機構應在竣工質量鑒定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提交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公路工程未經竣工質量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報請竣工驗收。
第四章質量鑒定方法
第十九條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
(一)單位工程
每個合同段范圍內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分別作為一個單位工程;特大橋、大橋、中橋以每座作為一個單位工程(特大橋、大橋分為多個合同段施工時,以每個合同段作為一個單位工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設施按合同段納入相應單位工程,橋梁工程按特大橋、大橋、中橋分別作為一個單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
每個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橋、涵洞、支擋、路面面層、標志、防護欄等分別作為一個分部工程;橋梁上部、下部各作為一個分部工程。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質量鑒定工作包括工程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內業資料審查。
大橋、特大橋及結構新型的橋梁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橋梁應在交工質量檢測前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荷載試驗。
第二十一條交工質量檢測時,質量監督機構或其委托的檢測單位應按照以下檢測頻率及附件一規定的抽查項目進行工程實體檢測。竣工質量鑒定時,應對帶“*”的抽檢項目進行復測,其檢測結果和其它抽檢項目在交工質量檢測時的檢測結果,作為竣工質量鑒定評定的依據。
(一)路基工程壓實度、邊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處;路基彎沉逐車道連續檢測。
(二)排水工程的斷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處,鋪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
(三)小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20%。
(四)涵洞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10%。
(五)支擋工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10%且每種類型抽查不少于1處。
(六)路面工程的彎沉、平整度逐車道連續檢測,其他抽查項目每公里不少于1處。
(七)特大橋、大橋逐座檢查;中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總數的50%。
橋梁下部工程,特大橋、大橋少于5個墩臺的逐個檢查,多于5個墩臺的抽查總數的50%;中橋抽查墩臺總數的50%。
(八)交通安全設施中防護欄和標線每公里抽查1處;標志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交工質量檢測及竣工質量鑒定時,質量監督機構或其委托的檢測單位應按照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對工程的外觀質量進行全面檢查,作為質量鑒定評定的依據。
交工質量檢測時應重點對橋梁、重點支擋工程、高邊坡等涉及安全運營的重要工程部位進行檢查。
竣工質量鑒定時應按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對工程的外觀質量進行全面復查,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交工質量檢測及竣工質量鑒定時,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監理資料、施工資料、科研和新技術應用資料進行審查,作為質量鑒定評定及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的依據。
交工質量檢測時應按照附件三規定的要求,重點對施工質量保證資料及監理資料進行詳細審查,提出評價意見。
竣工質量鑒定時應重點對交工質量檢測意見所提出的資料遺留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及竣工圖與竣工工程是否一致、是否按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辦法要求進行整理裝訂等進行檢查評價。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鑒定評分方法
工程質量鑒定評分以分部工程為單元,采用100分制,在分部工程評分的基礎上,逐級加權平均計算各相應的單位工程、合同段、建設項目評分值。
(一)分部工程質量評分方法
分部工程實測得分根據附件一規定的抽查項目及權值為基礎,按抽查項目的合格率加權平均計算分部工程的實測合格率,乘100作為分部工程實測得分。
外觀檢查存在缺陷的,在分部工程實測得分的基礎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過15分。
Σ[抽查項目合格率×權值]
分部工程實測得分=-----------------------------×100
Σ權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實測得分-外觀扣分
(二)單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方法
根據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權平均值計算單位工程得分,再根據單位工程投資額加權計算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
內業審查時資料中存在問題的,在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的基礎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計不得超過5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權值]
單位工程得分=---------------------------
Σ權值
Σ[單位工程得分×單位工程投資額]
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
Σ單位工程投資額
合同段工程質量鑒定分=合同段工程質量得分-內業資料扣分
(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評分方法
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評定以合同段投資額為權值,采用加權平均值計算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質量鑒定分×合同段工程投資額]
建設項目工程質量鑒定分=------------------------------------------
Σ合同段工程投資額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工程質量等級應按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段、建設項目逐級進行評定,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單位工程、合同段、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則分部工程質量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單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單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質量等級為優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質量等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合同段(建設項目)所含單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質量評定等級為優良;所含單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質量評定等級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經鑒定不合格的分部工程經整修、加固、補強或返工后可重新進行鑒定。但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大面積返工或經加固、補強后造成歷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應的單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質量不得評為優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附表一中未列出的實體檢測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增加檢測項目。
第二十八條質量監督機構或其委托的試驗檢測機構在公路工程質量鑒定過程中的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三級(含)以下公路工程或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省道、縣鄉公路項目,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鑒定可合并為一次竣工質量鑒定。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嘉興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